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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8-15 浏览量: 作者: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资助)对象、标准与名额

(一)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奖励(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

(三)奖励(资助)名额

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服务中心确立下达。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本专业前5%,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两次以上,学年平均成绩85分以上,担任过校、系级学生干部或学长,荣获级以上荣誉称号,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名列本专业30%,获得两次以上奖学金,学年平均成绩80分以上,荣获级以上荣誉称号。

三、评审程序

(一)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各系党总支副书记为成员,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审

(二)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表格;学生所在系对其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全校当年获奖(获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上报省教育服务中心。

四、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校于每年12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月打入受助学生的银行中。

(二)获奖学生将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三)学生工作处、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四)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须生活简朴,合理利用奖学金及助学金,凡经举报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利用奖学金进行宴请等高消费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该生受资助资格,同时追回全部奖学金及助学金。

(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应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学生工作处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国家助学金获助等级。各系党总支应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个别访谈、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了解核实,并留存相关核实工作的原始记录和照片存档。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