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8-08 点击数: 来源:学生工作处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标准与名额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三)获奖名额于每年91日前由省财政厅、教育上级主管部门确立下达。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本专业前5%,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两次以上,学年平均成绩85分以上,担任过校级学生干部,荣获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名列本专业30%,获得两次以上奖学金,学年平均成绩80分以上,荣获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学年成绩合格,参加志愿服务每年在60小时以上。

三、评审程序

(一)评审工作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于每年930日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表格;系对其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本院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于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月打入受助学生的饭卡,用以改善受助学生的生活状况;

(二)获奖学生将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三)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记、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须生活简朴,合理利用奖学金及助学金,凡经举报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利用奖学金进行宴请等高消费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该生受资助资格,同时追回全部奖学金及助学金。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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