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引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秩序和声誉,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总结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包括通过运用科学知识、科学技术和技能等为用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智力服务活动,通过体力劳动为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而获取报酬的体力服务活动。学校提倡、支持并依法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坚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和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开展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为了引导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大学生热爱劳动、艰苦朴素的思想作风,使大学生在全面发展的同时,自主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智力和体力劳动为主,严禁学生从事不符合大学生身份的工作和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六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高职学生。民族预科学生参照执行。
第七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为:
(一)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勤工助学基金;
(二)社会赞助或其他正当渠道筹集的勤工助学经费。
第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勤工助学基金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支付我校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接受学校计划与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的监督和指导;
(四)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建设如需使用勤工助学基金,必须通过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各系勤工助学工作,鼓励以上单位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其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实际需要,向领导小组提出修改学校勤工助学规定的阶段性建议;
(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统计勤工助学各种数据;
(三)建立院内勤工助学基地,确定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文化教育服务及其他有偿劳动;
(四)优先安排优秀的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代表学校审批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维护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六)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办公室有权调整直至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七)检查各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督促各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组织或介绍的院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额外要求和可能对自己身心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权请求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有权申请退出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有关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
(二)履行在本规定前提下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爱护劳动工具及其他公物。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
(一)根据学校所拨勤工助学资金的数额确定所要设置的岗位数目。
(二)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设置,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用人单位用工岗位设置申请表》,并对岗位提出工作职责及要求。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标准,不可无故延长学生工作时间,如有需要可适当增加岗位数。
(三)校内固定岗位主要有:教学辅助工作、行政管理辅助工作、科研辅助工作、卫生保洁工作、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和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
(四)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一般每年调整一次,确有困难申请延长勤工助学工期者,需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校外岗位
(一)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利用学生业余时间结合专业特点开展;
(二)校外用人单位、个人须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资格证等有效证件方可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登记、备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推荐学生与之见面;
(三)校外岗位主要有:家教、资料发放、促销员、计时工、市场调查等。
第十五条 各用人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应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人身安全保障。
第五章 勤工助学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六条 凡是我院在籍的全日制专科(高职)生和民族预科生均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选聘原则:
(一)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有责任心和事业心;
(二)学习勤奋努力,成绩合格;
(三)同等条件下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注册的困难学生优先;
(四)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第十八条 聘任办法
(一)勤工助学岗位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参加公开招聘,合格者直接到用人单位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二)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勤工助学学生登记表》,经辅导员签字(盖章)后送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六章 勤工助学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各部门所需岗位的考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部门申报的岗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未通过者,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撤消此岗位;考核优秀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增加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优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人部门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双重考核,考核通过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未通过者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确定为不合格: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因特殊原因或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
(三)成绩明显下降,勤工助学期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成绩不及格的;
(四)因从事勤工助学工作而经常旷课、迟到、早退现象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的确立:
(一)校内固定勤工助学岗位按月计酬,报酬金额由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校内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上岗的实际工作量予以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固定岗位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报酬支付的原则为: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部门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部门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支付程序:
(一)各用人部门每两个月填报《勤工助学学生考核表》;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记录表》制作《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发放表》;
(三)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勤工助学金发放表》报送计划与财务处支取款项,计划与财务处将勤工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本人名下银行卡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