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各方面表现进行量化评价的一种方法,其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时间为每年三月、九月两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业表现、品德行为表现、文体表现三个单项构成,其中品德行为表现和文体表现两项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学业表现、品德行为表现、文体表现各计100分,其所占百分比分别为80%、10%、10%。各项乘以相应的比例后相加之和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
第五条 本办法适合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六条 学业表现分占综合素质测评的80%,学业表现分采用学期总评成绩,由学期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成绩平均分组成。
计算公式为:
学业表现分=∑学期学科总评成绩 ×80%
学期学科数
第七条 学业基本分为100分,包括评定学期所有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成绩,成绩采取五级分制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0分计算。成绩以学期总评分成绩为准,不计补考成绩。
第八条 单科成绩不及格或存在挂科补考尚未通过者,无资格参加奖学金评定,其他评优不做优先考虑。
第三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九条 品德行为分占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10%。品德行为分由基本分与附加分组成,基本分满分为60分,附加分累计不超过40分。
其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10%
第十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满分为40分,包括若干项奖励和处罚分,具体如下:
(一)奖励分评分细则
1.社会工作加分
在本学期担任以下社会工作满一个学期,且尽职尽责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给予加分奖励:
15分:校级学生组织正职干部或最高负责人。
12分:校级学生组织副职干部、校级学生组织部长、系学生组织最高负责人。
10分:系级学生组织正职干部、系级学生组织部长、创业团队负责人。
8分:校级学生组织部员、系级学生组织副职干部、班长、团支书、社团负责人。
6分:系级学生组织部员、创业团队干部
5分:档案员、生活委员、学习委员、社团干部
3分:文艺委员、体育委员、组织委员、纪检委员、青工委员、宣传委员
2分:寝室长、心理委员、生涯发展委员、创业委员、通讯员、公选课助教
注:(1)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1-2分。
(2)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班级测评小组审议通过,可酌情减1-2分;学生干部工作极不负责、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强烈的,经班级测评小组审定通过可不给予社会工作加分。
(3)学生干部因特殊原因任职满二个月或不满一学期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如其职务另有学生接任,二人各按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或只给其中一名学生干部按职务等级分数的100%计算,不可同时加全职务分。
2.荣誉加分
在测评学期内获得各种荣誉称号者可获加分奖励:
(1)获得“十佳大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学生会成员”、“优秀社联干部”、“优秀社联成员”、“社区服务中心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长”、“优秀寝室长”、“青年大学习先进个人”、“丁香奖章”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30分,省级加20分,市级加15分,校级加10分,系级加5分。
(2)被相关部门组织评优获得非荣誉称号奖项,如:新生奖等,校级加5分,系级加2分。
(3)获“先进党支部”、“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青年大学习先进集体”等集体荣誉的成员,国家级每人加8分,省级每人加5分,市级每人加3分,校级加2分,系级加1分。
(4)同一荣誉加分只计最高分,同项不累计加分。
(二)日常表现评分
1.考勤
(1)全勤加5分,有病假、事假不得分。
(2)凡规定参加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未经请假缺席者,每次扣1分。
(3)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志愿服务5小时至20小时加2分,志愿服务21小时至50小时加3分,志愿服务51小时-80小时加5分,志愿服务81小时以上加6分,应提供团委认定的相关记录。
2.违纪处理扣分
(1)受系通报批评者扣5分,校通报批评者扣10分。
(2)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扣15分,记过处分扣20分,留校察看处分扣30分。
(3)重复扣分的只扣最高分,最高扣30分。
(三)第三、第四学期评分
根据出勤、实习效果、作业完成情况等测评小组综合后加1-5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文体表现分占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10%,文体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两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10%。
第十二条 文体表现基本分为70分,附加分累计不超过30分,具体如下 :
(一)参加学校和各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征文活动
1.参加学校和各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征文活动,参加并获奖者可加分,加分奖励: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5、12、10、8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2、10、8、6分;市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0、8、6、4分;校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8、6、4 、2分;获系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6、4、2、1分,最佳奖项按一等奖标准加分,同一活动或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
2.参加专业技能大赛或开发项目作业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20、18、15、12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8、15、12、10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5、12、10、8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2、10、8、6分;获系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0、8、6、4分。
3.取得英语专业八级、日语国际一级证书加16分,英语专业四级、日语国际二级、证书加14分,取得公共外语英语俄语日语六级证书加12分,四级证书加10分,语言类专业技能证书(英语、俄语四六级)按落款中取得证书日期和学期计算。
4.取得各种资格能力证书,每个加5分,最高加10分。
5.取得科研课题结题团队,团队成员共加40分;获得专利项目团队,团队成员共加20分;公开发表论文一篇,团队成员共加15分;以上课题均由学生独立完成方可承认,各成员具体加分分配由团队商议决定。
6.同一种加分只计最高分。
(二)参加体育比赛加分
1.参加学校体育比赛并取得名次者加分,获前三名加4分,获4-8名加2分。具有裁判员证并担任裁判者,每场加1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2.参加系级体育比赛并取得名次者加分,获前三名加2分,获4-8名加1分。具有裁判员证并担任裁判者,每场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3分。
3.参加团体操排练的成员根据出勤率酌情加分,满分为10分,应提供相关部门证明。
4.学院和系级的体育比赛,属同一项目的只记一次最高分。
5.参加省市高校运动会并取得名次的运动员、裁判员按校级两倍加分。
第五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系成立系、专业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系主任、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党支部、团总支、学生会主要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在不违反本方案的规定和原则精神前提下,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审批通过,向本系学生公布执行;
2.组织部署本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3.对各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5.审定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专业负责人、辅导员、党支部、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布置安排本专业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统一本专业的操作方法,做好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2.评出本专业学生的品德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综合分;
3.审核本专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审议公告和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
4.做好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5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评出本班学生品德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的综合分;
2.审核综合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上报综合素质测评有关材料;
3.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期的书面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并在测评小组总结会议上作汇报。
(二)评议与评分。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该生平时的表现进行评议,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出各项基本分及附加分,并计算出每个人的测评总分。
(三)审核。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名学生各项综合素质测评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四)公告。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向班级全体学生公布,听取广大学生的意见。公告用书面方式。班级学生自公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本专业或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系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六个工作日以内,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布。
(五)评优。专业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确定后,根据《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评选出奖学金获得者。
(六)审批与备案。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专业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制作电子版资料,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校审核后,予以批准,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凡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篡改成绩者,一经查实,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是学年评优活动、享受奖学金和获得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违纪处分未解除或德育学分未达到标准者,无各项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凡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