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齐齐哈尔工程学院)

作者: 时间:2019-08-09 点击数: 来源:学生工作处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着力培养志存高远、人格健全,基础扎实、特长明显,勇于创新、善于实践的应用性职业型的创业者。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专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只能申请办理一次保留入学资格,且保留入学资格为期一年(参军除外)。

(一)新生参军入伍,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二)新生因创业,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三)新生因突发事情或因病,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需学生本人出示相关材料(因病申请,需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手续。审查不合格者,直接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向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复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如下: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URP高校教务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形式,可以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等多种方式进行。考试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考试成绩相结合。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须参加重修或者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其相应规定可升级、留级、降级。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以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学生;

(五)应予退学的学生;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审核通过的,可以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本科修业年限一般为四年;专科(高职)一般为三年。本、专科学生休学原则上为一学年为限,一般连续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本科生为四至六年,专科生为三至五年。

第二十六条 因创业休学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本科生为八年,专科生为六年。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可以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六到十二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 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 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第一条 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第二条 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第三条 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第四条 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第六条 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第七条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第八条 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校风学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报到,经学生工作处学籍科核对无误后,初步确定是否具备入学资格,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籍科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 本人及身份证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国家三级甲等医院诊断后,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时向学籍科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国家三级甲等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报学生工作处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注册是学生在籍期间必须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是取得学籍并获得继续在校学习的资格认定。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年注册两种。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期限入学报到、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年注册是在籍学生按校历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

第九条 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籍科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对未按学校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未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可以办理暂缓注册,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 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返校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新生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征入伍录取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被学校录取,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学校报到的学生(简称“入伍新生”);

(二)入伍新生须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学校接到入伍新生《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份留存学籍科备案,另一份送达征兵办;

(四)入伍新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持本人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五)入伍新生退役入学时,原录取专业撤销或没有连续招生的,由学校安排转入相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六)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征兵办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如错过当年入学时间,可以顺延一年到学校办理入学。

学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新生(被退回及中途退役的)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部队有关部门负责通报其入伍地县级征兵办,并由县级征兵办告知学校后,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以正当事由向学籍科提出申请,经家长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限为一年。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各专业的学制与基本修业年限以教育行政部门的批文为准,学生须保证基本修业年限。

第十五条 本、专科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十六条 修业年限包含留(降)级、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自主创业休学,需经本人申请、学籍科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批准后可以休学创业,时限为一年。休学创业申请,不得超过八次。

第四章 主辅修

第十八条 学校对本科生实行主辅修制度。

第十九条 学生经高考录取入学后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在校学生如学有余力,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条件,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只证明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的学习要求:

(一)辅修专业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内容、学分、教学要求相同时,不须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补足。

(二)所申请的辅修专业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

(三)获得修读辅修专业资格的学生,相应取得的课程学分不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学分重复计算。如果在毕业时辅修专业未达到学分要求而放弃,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声明后,其相应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

(四)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向学校提出获得辅修专业证书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五章 选课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第二十五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选课内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无论何时修读,其性质均为必修。有严格规定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规定的先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

第二十六条 学生通过选课系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输入每学期的选课信息。学生输入选课信息后,必须认真核对自己的选课结果并予以确定。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可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数据。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将被视为未获得该课程的听课及考试资格,学生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八条 按残疾考生录取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体育课程管理部门和武装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可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但须用其他课程补足学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自学方式修读课程,通过考核后取得某门课程的学分,但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办理该门课程的免听或免修手续。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均载入“URP高校教务管理系统”,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等级制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以下”。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审核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的认定

(一)学期内无故缺课(含病、事假)累计达到该课程课时数的三分之二者,取消考试资格,不允许参加正常考试,总成绩记为0分。须重新修读该门课程,待达到规定的课时数,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二)学期内无故缺课(含病、事假)累计达到该课程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但小于总课时的三分之二时者,取消考试资格,总成绩记为0分。待相关材料补齐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及补考资格。

(三)学期内该课程中有三分之一作业或相关材料未交者,取消考试资格,总成绩记为0分。待补齐作业或相关材料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及补考资格。

(四)学期内未交实验报告或缺做实验的次数达实验总数的三分之一及缺实践课时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总成绩记为0分。待补全实验报告或补做实验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平时成绩及补考资格。

第三十五条 课程重修

(一)对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学生如欲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必须申请该门课程的重修学习。

(二)需要重修的学生可在每学期期初向课程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办理了重修手续的学生必须按照课程安排上课和考试,如果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仍不合格,须再次申请重修。

(三)如因培养方案调整,需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应由开课部门为学生另行指定应修课程以补学分。

(四)在校学习期间单门课程重修上限为2次。每次考核成绩记入“URP高校教务管理系统”。同时所获得成绩,予以标注。

第三十六条 成绩综合评定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形式,可以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考试成绩相结合。

(一)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应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成绩一般是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加权平均构成,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一般权重为30%~5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权重为50%70%左右。其中,平时成绩可依据学生出勤、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外作业、实验或实习报告、项目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讨论、专题论文等方面综合评定。

所有课程的考核方式、考核方法与成绩评定权重,均按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或开课说明所规定,并应在开课初期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

(二)实习(实训)结束时必须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应以实际操作考核为主,结合笔试或现场口试。无论采用何种考核方式,都应有考核方案及评分标准,并按理论教学考试同样的要求进行。

(三)选修课成绩评定,任课教师根据对学生测验、作业、实验、实际操作、考勤、项目作业等方面综合评定成绩。

(四)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五)凡有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学生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应记入平时考核成绩,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该课程该学期最后考核。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三十八条 补考及缓考管理

(一)补考管理

1.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参加下学期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同时所获得成绩,予以标注。

2.毕业前补考安排在毕业实习前进行。

3.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予安排补考,可另行选修。

(二)缓考管理

1.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可申请缓考,经批准视为缓考。

2.申请缓考者必须于考试前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材料,系主任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获准缓考的手续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分别存档。

3.经批准缓考者,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可按规定时间参加正常补考,缓考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参加补考者,必须提前申请,否则按缺考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规管理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齐齐哈尔工程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其成绩单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学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给予补考机会。

第四十条 成绩复核

学生对考试成绩确有疑问,可于该课程考试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主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指定专人在系内查阅试卷,并及时将查阅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学生本人不得接触试卷。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成绩复核工作。

第四十一条 降级管理

(一)降级的认定

1.学生入学后,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予以降级。

2.学年内累计两门(含两门)课程缺考者,不准补考,作降级处理。

3.休学、参军前符合降级条件的学生,复学或参军复员后,暂不作降级处理,随下一学年进行处理。

(二)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认定

1.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学期都进行期末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如进行单独考核的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降级的处理

1.学习有困难,且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申请降级,学生在每学年初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降级。

2.降级学生必须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编入相近专业。已经通过考核的课程可不再学习,亦可重新学习取得更好成绩。

3.降级学生应按其所在年级标准缴纳学杂费。

第七章 课程的免修、免试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如果在国家级、省级统考取得合格以上成绩或在国家级、省级竞赛中获得奖励,取得省级以上高级资格证书或经省级相关部门鉴定有较高水平的科技开发成果等,可提出申请免修或免试某一门与其相近的课程。免修、免试申请及注册须在该门课程开课前办理。

第四十三条 免试课程成绩按60分记载,可直接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免修不免试的学生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折合后分数记载。

第四十四条 体育课(有特殊疾病考生除外)、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验课、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及其他特定的课程不得免修。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五条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发展,学生入学后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或者身体原因无法在原录取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十六条 转专业基本原则

(一)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四)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五)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或对其它专业有兴趣且学习成绩优秀;

(二)由于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学生;

(三)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或退役后复学原专业发生变化的学生;

(四)因学校专业调整,经学生本人同意而调整专业的学生。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二)入读本校后有违纪处分的学生;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经转学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五)不同学制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六)转专业后申请更改或撤销的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一次。

第五十条 转专业的时间与审批程序:

(一)学生转专业的时限:本科学生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最后三周;专科学生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最后三周。

(二)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供相关资料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上交学生工作处;

2.学生工作处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3.校长办公会审议;

4.学生5日内凭学校专业调整文件到调整后专业报到。

学生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由学校指定的国家三级甲等医院提供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学生因特殊才能或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的,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转专业。

第五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学习,必须修读完转入专业全部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毕业时达到相关标准者发放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三)转专业后,教育教学计划要求相同或相近的已修完的课程成绩有效;

(四)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和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五十二条 转学的原则:

(一)转学是指取得高等学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在省内高校或跨省高校之间的互转。本规定适用于取得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学生在校期间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要开具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除此以外的其他条件都不能作为转学理由申请转学。

(三)办理转学申请的学生,应在同一办学层次、同一办学属性、同一办学类别的院校之间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学生;

(五)应予退学的学生;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十四条 转学程序:

(一)转出程序:

1.学生本人向学生工作处学籍科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填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填写完成后与相关证明材料(即由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或由学生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有效证明)一同交到学生工作处进行初审。

2.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鉴定、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由学校主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并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转出学生相关信息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式内容包括:学生姓名,转出专业名称、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时间,转入年级,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学校向拟转入学校出具学生转出函(由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同时由学生本人据实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表》,用A4纸张填报打印,具体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审核和上报。

4.学校以正式文件或公函形式出具转出学生转学备案报告,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5.跨省转学需转出学生提供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证明;需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人提供当年在生源省该专业录取名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二)转入程序:

1.拟转入学生向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籍科提交转学申请、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拟转入学生在校期间的成绩单、综合表现鉴定、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三联单复印件以及《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表》(省内转学提供)等材料,并填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转入)》。

2. 学生工作处根据拟转入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转入学生相关信息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入专业名称、原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时间,转入年级,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由学校向转出学校出具接收函(由学校校长签署意见)。跨省转入学生需本人据实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表》,用A4纸张填报打印并由转出学校签署意见和盖章,具体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审核和上报。

4.学校以正式文件或公函形式出具转入学生转学备案报告,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5.跨省转学需拟转入学生提供转出学校在生源省相应年份相关专业录取名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需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供当年该专业在生源地的录取分数证明。

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和复学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所患疾病经学校指定国家三级甲等医院诊断后需停课治疗,且需停课45天以上者;

(二)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者;

(三)自主创业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一次休学期限为一年,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休学具体规定如下:

(一)休学手续应有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报学籍科并填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休学审批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批后,符合休学条件的予办理休学手续,并在10日内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因不能亲自办理休学的,需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原件及休学相关手续;

(二)休学学生必须在学校批准后5日内离校。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任何教育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三)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五)休学期满,未再办理续休手续,未按时返校复学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复学具体规定如下:

(一)休学期满10日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籍科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批,符合复学条件的予以注册,并在10日内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因病(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校指定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复查,合格者予以复学。

(二)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学籍。

(三)退役学生凭《退役通知书》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照规定取消其学籍。服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触犯法律法规的不予复学,并注销学籍。

第五十九条 如复学学生所学专业停招,可转入相同层次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十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学生退役后30日内,与学校学籍科提出保留学籍申请,保留学籍期间,应主动与学籍科保持联系。

第六十一条 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籍科与其所在的部队、学校保持联系,记录成册。

第十章 退 学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保留学籍期满15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的;

(三)每学期开学超过15日,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经学校指定国家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的;

(七)本人因故不能继续上学,经家长同意申请退学的。

第六十三条 学生办理退学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籍科每学期期末统计拟退学处理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书面及通话录音等);

(二)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出学校文件进行退学处理(学生自己申请退学的,不需上校长办公会);

(三)退学处理文件由各系负责送达;

(四)退学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进行申诉;

(五)退学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按月收取;

(六)退学时间以向学籍科提交书面申请时间为准;

(七)退学学生,在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后两年内可以修读不及格课程,达到毕业条件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系、教务处审核,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换发毕业证书。两年内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两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申请退学,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六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学生,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具有正式学籍,完成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各类教学环节,并经毕业资格审核准予毕业;

(三)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应获得至少10学分的学位学分。

第六十八条  学士学位的审批手续:

各系根据《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实施细则》认真审查,提出本系本科毕业生中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原因)名单;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审核,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将学位数据上报黑龙江省学位办。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七十条 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分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两种。

第七十一条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与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时间、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理由,并提供公安部门所开具的更名证明、入学三联单、户口本、高考报名表等有法力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上交学籍科,进行审查,必要时,学校可商请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审查通过后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三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登报遗失证明,学校核实后补发相应证明书,证明书只能补发一次。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七十五条 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发现其入学过程违反国家的招生规定,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校将对已发证书予以追回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同时向毕业生所在单位发出毕业证无效的通知。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由学生工作处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电子注册。毕业、结业的学生,需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理者,其学籍自动注销。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学籍在处理决定之日起自动注销。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从201791日起施行,原《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学院各项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现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物价局《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黑价联[2015]151号《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范围和标准

(一)凡入本校学习的各层次、各规格学生一律按相应收费标准缴费。

(二)对于各种收费,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制定的统一标准。

二、收费办法

(一)学生交费以学年为时间单位,开学时财务处将在学院规定的报到注册时间内组织集中办理收费,之后学生交费须到财务处办理。

(二)学费缓交的申请:

1.学费缓交,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申请理由,缓交金额和还款计划。

2.申请书应附相关证明材料。

3.缓交学费一般在学年度开学时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缓交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后,凭批件到财务处缴费。

(三)经学校批准缓交学费及其它费用的学生,应按缓交申请的承诺和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履行交费义务。拒不履行交费和还款义务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各有关部门凭财务处的缴费票据办理学籍注册、公寓入住等相关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予注册。

(五)学生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留级、转专业以及从其他学校转入的,均应按其转入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

(六)学生已缴清当年学费、住宿费,因各种原因休学、停学、保留学籍的,已交纳的各项费用不退还,留至复学学年使用,对不能复学的按第三条的标准退还。经批准同意复学的,复学时按复学后的年级费用标准补齐各项费用。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缓交学费。

1.由于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遭受其它重大经济损失,存在短期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主要成员受到较严重意外伤害、发生较严重病变,家庭经济来源受到较严重影响的学生。

3.其他出现较特殊经济困难的学生。

(八)各系要按照财务处定期提供的学生欠费名单及时督促本系的学生到财务处交费。

(九)除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规定的各项收费之外,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收费。如有违者,一经发现,将追究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三、退费办法

(一)学生缴纳学费、住宿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学生在办理学费、住宿费的退款手续时,应当出具原始的缴费票据,不能出具原始缴费票据的原则上不予退费。因家庭困难等特殊情况的可申请办理核实手续,经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特批后,出具相关证明,履行必要手续后酌情退一部分款。

四、其他

(一)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1599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日常管理量化考核评比细则

为加强学院的教育教学管理,增强班集体的凝聚力,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使学生在文明舒适的环境中学习,培养具有“五种通用能力”的应用性、职业型的创业者,特制定本细则。

一、检查项目

共分为学习、纪律、卫生三个方面,总分为100分。

二、检查要求

(一)学习:学习气氛浓厚,听课效果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二)纪律: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班集体团结互助,文明礼貌,积极向上。

(三)卫生:班级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教学楼内清洁干净,分担区整洁无杂物。

三、扣分标准

(一)学习

1.早自习要求

1)喧哗、随意走动的,一人次扣2分。

2)看课外书、接打手机、听音乐、吃东西、睡觉的,一人次扣2分。

3)一周内小先生辅导次数少于2次的,每少一次扣2分。效果不佳的每次扣2分。

2.上课期间要求

1)睡觉者,一人次扣2分。

2)随意出入教室者,一人次扣2

3)看与所学课程无关书籍的,一人次扣2分。

4)做与课堂无关的事,如:玩手机、打游戏机、听音乐等,一人次扣5分。

5)不听从任课教师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一人次扣5-20分。

3.自习课要求

1)自习课喧哗、打闹、串教室、随意走动、影响他人学习者,视情节一人次扣2分。

2)抽查人数时,无正式假条者按旷课标准每人次扣10分。

(二)纪律

1.扣10分以上的项目

1)旷课者,一人次扣10分。

2)校园内吸烟者,一人次扣10分。

3)酒后到校者,一人次扣10分。

4)考试违纪者,一人次扣10分;作弊者,一人次扣20分。

5)受到通报批评的,一人次扣10分。

6)往窗外泼水、扔垃圾、杂物的,每次扣10分。

7)无故损坏公物除按价赔偿外,一人次扣10分。

8)夜不归宿者,一人次扣10分。

9)在教室、寝室私自接电源,违规使用电器,除罚款外,一人次扣10分。

10)涂改伪造证件的,一人次扣10分。

11)私自采摘果园、菜园水果蔬菜的,一人次扣10分。

12)男女同学交往不当,视情节扣20分。

13)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人次扣15分。

14)受到记过处分的,一人次扣20分。

15)受到留校察看的,一人次扣30分。

2.扣5分的项目

1)有不文明行为的,如:在楼内随地吐痰、吐口香糖、打口哨、打手响、打手机等,一人次扣5分。

2)语言粗俗、说脏话的,一人次扣5分。

3)在公共场合说不符合身份的话,做不符合身份的事的,一人次扣5分。

4)顶撞老师和检查人员的,一人次扣5分。

5)迟到不主动登记的,一人次扣5分。

6)随意开灯或没按学校规定时间关灯的,一次扣5分。(特殊情况除外,如:阴天等。)

7)教室无人,不关门窗、灯的,一次扣5分。

8)在教学区内玩球、打闹的,每人次扣5分。

9)在教学区或生活区高空抛物的,一人次扣5分。

10)大型活动无故不参加的,一人次扣5分。

11)上课期间私自回寝室的,一人次扣5分。

12)穿奇装异服、染发、男生烫发、戴耳钉的,一人次扣5分。

13)上实验课时,违反相关管理制度的,一人次扣5分。

14)教学区、运动区半裸身体的,一人次扣5分。

15)翻越栅栏的,一人次扣5分。

3.扣2分以下的项目

1)早740分到教室,迟到的,一人次扣1分。

2)事假一天一人次扣1分。

3)值日过程中影响其它分担区清扫的,一次扣2分。

4)早检时,被检查者不佩戴校徽的,一人次扣1分。

5)早退者,一人次扣2分。

6)在教学楼走廊、大厅内说话的,一人次扣1分;喧哗的,一人次扣2分。

7)在教室内坐桌子、踩椅子的,一人次扣2分。

8)践踏草坪、破坏花草树木的,一人次扣2分。

9)乱扔垃圾的,一人次扣2分。

(三)卫生

1.扣5分项目

1)分担区、教室没值日,每处扣5分。

2)教室、寝室、卫生间有烟头,每个扣5分。

3)不遵守文明就餐规定,一人次扣5分。

2.扣2分以下项目

1)分担区、教室地面不干净,扣1分。

2)每天分担区、卫生间早晨、中午、晚上各打扫一次,未按时值日扣2分。

3)不倒垃圾,一次扣1分。

4)教室门窗、墙围、地角线、窗台有灰,一次扣1分。

5)教室窗台摆放花盆以外物品,一件扣1分。

6)讲台内物品摆放杂乱,一次扣1分。

7)乱扔粉笔头,一次扣1-2分。

8)黑板不干净,一次扣2分。

9)讲台上物品摆放不整齐,有灰尘、杂物,一次扣2分。

10)墙壁、窗台有灰尘,一次扣1分。

11)打扫厕所未关闭水龙头,厕所纸篓未倒,水池、便池不干净有异味,卫生角不干净,灯管、玻璃、窗台、瓷砖、地面、暖气等不干净,每处扣2分。

12)每天早740以前完成卫生清扫,否则每次扣2分。

四、加分标准

(一)做好人好事,视情节每人次加1-5分。

(二)提合理化建议,视情节每人次加1-10分。

(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重大事故发生、消除隐患,视情节每人次加5-20分。

(四)做其他好事,视情节加分。

五、检查时间、内容、标准

(一)早检时间

1.早操期间:早检时间为730分(一号教学区早自习开始时间为740分);卫生、人数检查为740分,复查时间为8:00。早自习期间:早检时间为:6:50,复查时间为740

2.早检内容、标准

学习检查:学习状态、小先生辅导情况。

纪律检查:主要检查出勤人数、纪律情况、窜动教室情况。

卫生检查:主要检查教室、分担区的地面、窗台、黑板、讲台等卫生情况。

(二)晚检时间及内容

1.时间:每天1800

2.内容:晚自习出勤情况、纪律情况、班级卫生情况等详细检查。

六、相关要求

此细则自201831日起实行,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德育学分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生明礼修身,共建文明校园,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学生工作处批准,制定学院德育学分管理办法。

1.德育学分是学生道德修养表现成绩,系必修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学分,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2.德育学分每学期为12学分,实行违纪扣分制,学期清算。

3.德育学分扣分内容:

1)无故缺席集体活动或逃避值日义务者,每次扣1学分;

2)随地吐痰、吐口香糖、扔垃圾者,每次扣1学分;

3)不在指定地点吸烟者,每次扣1学分;

4)餐后不清理餐盘、餐具者,每次扣1分;

5)公共场所喧哗等举止不当者,每次扣1学分;

6)脏乱差寝室成员,每人每次扣1学分;

7)破坏公物者,每次扣2学分;

8)弄虚作假者,每次扣2学分;

9)受到违纪处分,视情节扣2-4分;

10)干扰、逃避德育学分管理者,每次扣3分。

4.德育学分影响个人权利。学期内德育学分低于10分者,不允许担任学生组织干部;低于7分者,取消学期内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学期平均学分低于6分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不及格。

5.德育学分由学籍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载入个人档案。

6.德育学分处理如有异议,2个工作日内到大学生服务中心提出。

7.德育学分管理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校园文明公约

为创建文明校园,规范文明行为,使学院文明坏境不受破坏,给师生的学习、工作、生活营造一个良好、和谐氛围,特制订此公约。

第一条 遵章守纪,服从管理,爱护设施,规范行为。

第二条 文明礼貌,着装整洁,行为端庄,举止文明。

第三条 爱护花草,不摘果实,不毁树木,持卡消费。

第四条 做到“四不”,即:不在学院内吸烟;不乱扔果皮纸屑;不乱倒垃圾;不随地吐痰。

第五条 做到“五不准”,即:不准跨越学院围墙、栅栏;不准在易湖内游泳、垂钓、捞鱼;不准乱涂乱画;不准大声喧哗;不准损坏他人物品和公共财产。

第六条 做到“三不私自”,即:不私自接网线、电话线;不私自接电源;不私自使用违禁电器。

第七条 做到“三不存放”,即:不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存放管制器具;不挪动消防器材。

第八条 做到人走“四关”,即:关灯;关电源;关水源;关门窗。

第九条 做到“七禁止”,即:禁止参加邪教组织;禁止酗酒;禁止吸烟;禁止赌博;禁止打架、骂人;禁止传播淫秽书籍、光盘等物品;禁止带外来人员进入公寓和私自留宿。

第十条 以上条款共同遵守,互相监督,违者按学院规章制度执行。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考勤办法

一、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学年注册手续(学年注册是在籍学生按校历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延续学籍的一种手续),注册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

二、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办理暂缓注册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籍科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两周。

三、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均实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超假不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

四、节假日假期期满必须按规定时间返校,因故不能按期返校,必须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五、对旷课的学生,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按《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六、一学期内,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达总学时三分之一时,或对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返校注册者应按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或自动退学。

七、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八、学生请假应写假条,半天内由辅导员审批;半天以上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病假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九、各系负责管理学生的考勤工作,及时掌握学生缺课情况,汇总后,月末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定期通报各系缺勤情况。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创建“四无校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学院建设文明和谐校园的要求,创建文明和谐、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强化“走廊无声、餐桌无粒、校园无烟、厕所无味”的校园环境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学院“为融入社会走进来,为服务社会走出去”的办学理念,培养合格的应用性、职业型的创业者,为适应应用型本科院校的发展,实现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三条 加强对学生的文明引导,强化基础管理,提高执行力度,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将“四无校园”落到实处。

第四条 进一步提升学生的道德素质,提高道德水准,达到“规范行为,养成习惯,提升品味,形成文化”的工作效果。

第五条 立足实际,务求实效。严格落实学生工作的“二级管理”制度。学生工作处负责“四无校园”的整体策划、建立相应制度;各系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六条 学院各系、各部门、各班级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全体师生的文明意识和环境卫生意识,切实做好文明管理监督以及责任区内校容维护和环境卫生清扫工作。

第七条 校园文明建设与环境卫生治理应坚持宣传教育与强化管理相结合,坚持监督与惩治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日常维护相结合。通过全院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不断巩固“四无”成果。

第八条 各系应加大对“四无校园”的创建力度,各系学生的表现情况将与系级学生工作的考核评比挂钩,与系学生管理经费挂钩。

第九条 各系组织违纪的学生进行文明监督工作,担任文明监督员。文明监督员岗位分为以下几种:

(一)语言文明监督员

由在公共区域(走廊、教室)大声喧哗、说脏话、接打手机的学生担任语言文明监督员;能够接受批评教育,立即改正错误;个人书面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决心提高自己的文明素养。

工作职责: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区域进行语言文明监督工作。

(二)卫生文明监督员

由在校园内随地吐痰(或口香糖)、乱扔垃圾的学生担任卫生文明监督员;能够接受批评教育,立即改正错误;个人书面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决心提高自己的文明素养。

工作职责: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卫生文明监督工作;进行卫生清扫,达到合格标准。

(三)无烟校园监督员

由在校园内吸烟的学生担任无烟校园监督员;能够接受批评教育,立即改正错误;个人书面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决心提高自己的文明素养。

工作职责: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区域进行无烟校园文明监督工作;进行卫生清扫,达到合格标准。

(四)文明就餐监督员

由在校园餐厅就餐不收拾餐桌以及不在餐厅就餐而将食品带入教室、寝室就餐的学生担任监督员;能够接受批评教育,立即改正错误;个人书面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决心提高自己的文明素养。

工作职责: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区域进行文明就餐监督工作;进行卫生清扫,达到合格标准。

(五)文明如厕监督员

由使用厕所后不及时冲洗,或将厕纸等垃圾扔在纸篓外面的学生担任文明如厕监督员;能够接受批评教育,立即改正错误;个人书面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决心提高自己的文明素养。

工作职责: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区域进行文明如厕监督工作;进行卫生清扫,达到合格标准。

(六)形象文明监督员

由在校园内公共区域(广场、球场、教室、教学区或公寓区的走廊等)有赤身露体、同学之间交往不当、说脏话等行为的学生担任文明形象监督员;能够接受批评教育,立即改正错误;个人书面保证不再犯类似错误,决心提高自己的文明素养。

工作职责: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区域进行形象文明监督工作。

第十条 文明监督员申请离职条件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后可以申请离职。

(一)在岗位工作一周,敢于、善于制止不文明行为,尽职尽责,主动为同学服务的意识强。

(二)找到一名以上(含一名)接替岗位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不文明行为,在做文明监督员的基础上,计入学生的个人综合素质测评。

第十二条 实行案例化管理。学生工作处及各系每学期针对学生所发生的不文明现象,整理汇编成《学生管理案例》,用于学生管理交流。

第三章 “四无”及文明校园要求

第十三条 校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单位(部门)或卫生管理责任单位必须经常进行清洗或整饰,保持其整洁、美观。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公共设施上张贴通知、广告、标语及刻划、涂写。

第十四条 使用、存放电器具(如:热得快、电褥子、电熨板、电吹风、台灯、外放音响、台式电脑等),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禁止使用或存放。。

第十五条 校区内除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按规定装载货物,运输散体、流体物料或垃圾的车辆,封盖要严密,防止沿途抛洒物料或废弃物。

第十七条 垃圾由服务总公司负责清运和处理,要做到日产日清、及时彻底,垃圾清运人员不得在校园内对垃圾进行拆袋分捡,以免造成垃圾随风散落在校园内,清运垃圾的人员必须将垃圾房(箱)周围的垃圾清理彻底。

第十八条 实行垃圾袋装化,必须将袋口封严,禁止将汤汁混同固体垃圾一同投入垃圾房(箱)。

第十九条 校园内严禁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口香糖;

(二)乱倒垃圾、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和包装纸、盒、袋等杂物;

(三)将垃圾堆放在垃圾房(箱)外;

(四)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在校园内吸烟;

(五)在教室、寝室就餐;

(六)在食堂就餐后不主动收拾餐桌;

(七)公共区域赤身露体,同学之间交往不当,说脏话;

(八)使用厕所后不及时冲洗,或将厕纸等垃圾扔在纸篓外面;

(九)将食品汤汁或脏水与固体垃圾混同投扔。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学生违反创建“四无校园”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均按《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前与本办法有关内容类同或矛盾的规定均自然终止,解释权归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处。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早(早操)、晚自习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中发〔20077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教技〔20111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教科〔201283号),结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强我省高校体育工作》(黑政办〔201722号)规定,结合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实际情况,规范学生早(早操)自习、晚自习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时间安排

早自习:立冬至清明节(7:00-7:40

早操:清明节至立冬(6:00-6:40

晚自习:第一、二学期(18:00-19:30

对象及要求

(一)全体在校住宿学生。

(二)学生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参加早操、早自习、晚自习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三)学生应自觉遵守早操、早自习、晚自习的纪律要求,保证出操和自习效果。

第三条 早自习

(一)早自习由各系负责组织具体开展,按教学周将早自习安排上交至学生工作处备案,其它材料各系存档。

(二)各系负责早自习管理,学生工作处检查各系早自习出勤和实施效果。

(三)各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早自习内容,如:阅读新闻、报纸、图书、复习、预习、测验等内容。

(四)早自习期间,学生应保持自习教室的安静,不打扰他人自习;不在自习教室内就餐,化妆,大声喧哗;自习结束后应清扫教室卫生。

第四条 早操

(一)早操由各系负责组织开展,并在开展活动前将计划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各系负责早操场地、设计晨跑线路,学生工作处负责对各系早操效果进行检查。

(三)各系负责早操的具体管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早操方案。

(四)早操内容包括晨跑、健身操、体育活动、体育竞赛等多种形式。

(五)早操的考核

1.早操按照每学期总分20分进行考核;

2.根据学生出勤以及实际出操效果,每学期末由各系认定学生早操成绩,报体育教研室备案,计入学生体育平时成绩。

(六)早操晨跑学生应按照指定路线行进、不得佩戴耳机、听从值班教师和安全员指挥,避免发生意外。

第五条 晚自习

(一)晚自习由各系负责组织具体实施,每学期初需要上报晚自习实施计划。

(二)学院团委负责对各系晚自习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三)晚自习期间可以组织自习、学习活动、主题班会、主题团活、学生社团活动等。

(四)晚自习期间,学生应保持自习教室的安静,不打扰他人自习;不在自习教室内就餐,化妆,大声喧哗。

(五)晚自习结束后应清扫教室卫生,做好教室“三关”;避免教室物品丢失和门窗玻璃损坏。

第六条 值班教师岗位职责

(一)值班教师由所在系负责安排,负责处理早操、早自习、晚自习期间突发事件,保证学生安全。

(二)值班教师负责对迟到、早退、以及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临时处理。

(三)值班期间值班教师要在指定工作岗位,不得脱岗。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德、智、体各方面表现进行量化评价的一种方法,其宗旨是引导学生以学为主,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时间为每年三月、九月两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业表现、品德行为表现、文体表现三个单项构成,其中品德行为表现和文体表现两项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两部分。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计算方法为学业表现、品德行为表现、文体表现各计100分,其所占百分比分别为70%10%20%。各项乘以相应的比例后相加之和为综合素质测评总分。

第五条 本办法适合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二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六条 学业表现分占综合素质测评的70%,学业表现分采用学期总评成绩,由学期必修课成绩平均分组成。

计算公式为:

学业表现分=∑学期学科总评成绩 ×70%

学期学科数

第七条 学业基本分为100分,包括评定学期所有必修课成绩,成绩采取五级分制的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080706050分计算。成绩以学期总评分成绩为准,不计补考成绩。

第八条 单科成绩不及格者,无资格参加奖学金评定,其他评优不做优先考虑。

第三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九条 品德行为分占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10%。品德行为分由基本分与附加分组成,基本分满分为60分,附加分累计不超过40分。

其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10%

第十条 品德行为表现的附加分满分为40分,包括若干项奖励和处罚分,具体如下:

(一)奖励分评分细则

1.社会工作加分

在本学期担任以下社会工作满一个学期,且尽职尽责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给予加分奖励:

15分:校学生会主席、学院团委副书记、校社团联合会主席、校舍管会主席、校民管会主任

12分:校学生会部长、学院团委部长、校社团联合会部长、校舍管会部长、校民管会部长、系学生会主席、系团总支副书记、系舍管会主席

10分:系学生会部长、系团总支部长、系舍管会部长、学长、创业团队负责人

8分:班长、团支书、社团负责人、校学生会部员、学院团委部员、校社团联合会部员、校舍管会部员、校民管会部员

6分:系学生会部员、系团总支部员、系舍管会部员、创业团队干部

5分:档案员、生活委员、学习委员、社团干部

3分:文艺委员、体育委员、组织委员、纪检委员、青工委员、宣传委员

2分:寝室长、心理委员、生涯发展委员、创业委员、通讯员、公选课助教

注:(1)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各职务均能履行职责并有突出表现者,经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审定,可酌情另加1-2分。

2)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多的,经班级测评小组审议通过,可酌情减1-2分;学生干部工作极不负责、同学反映意见比较强烈的,经班级测评小组审定通过可不给予社会工作加分。

3)学生干部因特殊原因任职满二个月或不满一学期者,按其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如其职务另有学生接任,二人各按职务等级分数的50%计算或只给其中一名学生干部按职务等级分数的100%计算,不可同时加全职务分。

2.荣誉加分

在测评学期内获得各种荣誉称号者可获加分奖励:

1)获得“十佳大学生”、“优秀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学生会成员”、“十佳职业规划之星”、“优秀社联干部”、“优秀社联成员”、“优秀舍管会干部”、“优秀舍管会成员”、“优秀民管会干部”、“优秀民管会成员”、“优秀学长”、“优秀寝室长”、“优秀住宿生”、“烛光关爱先进个人”、“创新创业十大学星”、“创新创业十大学星提名奖”等综合性荣誉称号者,国家级加30分,省级加20分,市级加15分,校级加10分,系级加5分。

2)被相关部门组织评优加分标准,校级加5分,系级加2分。

3)获“先进党支部”、“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烛光关爱先进集体”等集体荣誉的成员,国家级每人加8分,省级每人加5分,市级每人加3分,校级加2分,系级加1分。

4)同一荣誉加分只计最高分,同项不累计加分。

(二)日常表现评分

1.考勤

1)全勤加5分,有病假、事假不得分。

2)个人操行由辅导员考核,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3)凡规定参加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未经请假缺席者,每次扣1分。

4)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志愿服务81小时以上加8分,志愿服务51小时至80小时加6分,志愿服务31小时至50小时加4分,志愿服务11小时至30小时加2分,志愿服务5小时至10小时加1分,应提供团委认定的相关记录。

2.违纪处理扣分

1)受系通报批评者扣5分,校通报批评者扣10分。

2)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扣15分,记过处分扣20分,留校察看处分扣30分。

3)重复扣分的只扣最高分,最高扣30分。

(三)寝室表现评分

被评为“品牌寝室”集体荣誉的寝室长加5分,全体成员加2分。

(四)第三、第四学期评分

根据出勤、实习效果、作业完成情况等测评小组综合后加1-5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文体表现分占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的20%,文体表现分由基本分、附加分两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为:(基本分+附加分)×20%

第十二条 文体表现基本分为70分,附加分累计不超过30分,具体如下 :

(一)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加分

1.参加并组织学院的社会实践和各类校园文化活动,以及学院和系组织的比赛、竞赛、征文活动,参赛者与组织者校级加2分,系级加1分;参加省市级社会实践活动者加3分;获奖的可另获加分奖励: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512108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21086分;市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0864分;校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864 2分;获系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6421分,最佳奖项按一等奖标准加分,同一活动或同一文章只计最高分。

2.参加专业技能大赛或开发项目作业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20181512分;获省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8151210分;获市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512108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21086分;获系级一、二、三等奖、纪念奖(优秀奖)分别加10864分。

3.取得英语专业八级、日语国际一级证书加16分,英语专业四级、日语国际二级、证书加14分,取得公共外语英语俄语日语六级证书加12分,四级证书加10分,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A级证书加8分。

4.取得各种必修课以外的各种资格能力证书,每个加5分,最高加10分。

5.取得科研课题结题团队,团队成员共加40分;获得专利项目团队,团队成员共加20分;公开发表论文一篇,团队成员共加15分;以上课题均由学生独立完成方可承认,各成员具体加分分配由团队商议决定。

6.同一种加分只计最高分。

(二)参加体育比赛加分

1.参加学院体育比赛,运动员每参加一项加1.5分,获前三名另加3分,获4-8名另加1分。裁判员每场加1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2.参加系级体育比赛,运动员每参加一项加0.5分,获前三名另加2分,获4-8名另加1分。裁判员每场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3分。

3.参加团体操排练的成员根据出勤率酌情加分,满分为10分,应提供相关部门证明。

4.学院和系级的体育比赛,属同一项目的只记一次最高分。

5.参加省市高校运动会的运动员、裁判员每次每项加3分,获名次者按校级两倍加分。

第五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系成立系、专业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系主任、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党支部、团总支、学生会主要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在不违反本方案的规定和原则精神前提下,结合本系实际,制定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审批通过,向本系学生公布执行;

2.组织部署本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3.对各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5.审定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专业负责人、辅导员、党支部、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布置安排本专业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统一本专业的操作方法,做好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2.评出本专业学生的品德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综合分;

3.审核本专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审议公告和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

4.做好综合素质测评中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5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评出本班学生品德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的综合分;

2.审核综合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上报综合素质测评有关材料;

3.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名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期的书面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并在测评小组总结会议上作汇报。

(二)评议与评分。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在阅读个人总结和有关资料的基础上,结合该生平时的表现进行评议,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出各项基本分及附加分,并计算出每个人的测评总分。

(三)审核。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名学生各项综合素质测评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四)公告。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向班级全体学生公布,听取广大学生的意见。公告用书面方式。班级学生自公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本专业或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系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六个工作日以内,专业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布。

(五)评优。专业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确定后,根据《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评选出奖学金获得者。

(六)审批与备案。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专业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制作电子版资料,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校审核后,予以批准,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凡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篡改成绩者,一经查实,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是学年评优活动、享受奖学金和获得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德育学分未达到标准者,无各项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91日起开始执行,凡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培养自身的“五种能力”及“五小能力”;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产,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

第三条 奖学金评选具体条件

(一)凡在校连续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在校生可以参加奖学金评定。

(二)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能力,奖学金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数评定。

第四条 凡在评奖、评优年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退学试读的;

(四)因学习成绩降级后的第一个学期的;

(五)违反法律或校纪,受纪律处分的;

(六)有课程不及格的;

(七)无故未参加军训的。

第五条 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奖学金金额

一等奖学金 1200/学期

二等奖学金 800/学期

三等奖学金 500/学期

第八条 奖学金比例、条件

一等奖学金评定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在籍学生人数的2%,综合素质测评85分以上;二等奖学金评定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在籍人数的5%,综合素质测评80分以上;三等奖学金评定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在籍人数的15%,综合素质测评75分以上。高等次名额可下调到低等次,总比例控制在专业在籍人数的22%

第九条 评定时间、程序

每年3月、9月各评定一次,各系评定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第一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包括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班集体。

第二条 十佳大学生

(一)评选比例

学院在籍全日制学生中评选出10名学生。

(二)评选条件

符合三好学生条件,能集中反映我院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三条 三好学生

(一)评选比例

按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的5%的比例评选。

(二)评选条件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的其它校规校纪,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积极参与并支持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2.热爱所学专业,发奋学习,勇于实践,学习成绩达到三等奖学金的标准;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品质,体育成绩在良好以上。

第四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比例

按学生干部总人数的10%的比例评选。

(二)评选条件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的其它校规校纪,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积极参与并支持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2.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决策能力和协调能力,工作成绩显著,受到师生的广泛好评;

3.热爱所学专业,发奋学习,勇于实践,学习成绩达到三等奖学金的标准。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

(一)评选比例

按毕业生总人数的3%的比例评选。

(二)评选条件

1.累计三次获学院奖学金;

2.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两次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称号;

3.获得一次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称号;

4.综合素质测评名次在班级的前20%

5.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第六条 优秀班集体

(一)评选比例

按学生班级数的15%的比例评选。

(二)评选条件

1.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全班同学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能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2.认真开展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学生思想积极上进,要求进步的学生多;

3.全班同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诚实谦虚,尊敬师长,文明礼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遵守公共道德;日常纪律、卫生、活动考核及舍务考核名列前茅;

4.全班同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无违法违纪行为;能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

5.班级学风严谨,同学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全班同学必修课学习成绩不及格率10%以下;

6.经常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积极参加学院、系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和文体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同学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率在90%以上;

7.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有健全有效的班级制度;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开展各项工作,在各个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条 评选程序

(一)评选工作在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进行,由各系具体负责实施。每年末,学生对照条件自行申报,由学生辅导员主持会议,经全班同学民主评议后,报系审核,学生工作处批准。

(二)评选出的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均填写评优登记表,存入本人(学院)档案,并给予表彰。

(三)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在表彰后一年内违反校规校纪,除按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外,同时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八条 奖励办法

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及奖品,在学院网站刊登优秀事迹。

共青团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委员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第一条 共青团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委员会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包括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干部标兵、优秀团支部、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优秀青年志愿者。

第二条 优秀团员

(一)评选比例

按团支部团员总人数的5%的比例评选。

(二)评选条件

1.思想积极要求上进,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团基本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团的纪律,组织观念强,带头参加团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按时缴纳团费;

3.热情关心并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团的工作;

4.模范遵守《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行为准则》,未受过违纪处分;

5.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综合素质测评列班级前三分之一,各科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在及格以上。

第三条 优秀团干部

(一)评选比例

按团干部总数的20%的比例评选。

(二)评选条件

1.符合优秀团员的评选条件;

2.在团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

3.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原则性强,起到团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4.组织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强,团支部工作有创新、有成效;

5.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心理素质,热心为广大团员青年服务。

第四条 优秀团干部标兵

(一)必须具备校级优秀团干部的各项条件;

(二)曾荣获校级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

第五条 优秀团支部

(一)评选比例

按团支部总数的15%的比例评选。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团支部工作条例》,团支部活动正常化、规范化,形式多样,有一定影响;

2.积极参加所在团总支组织的活动,不折不扣地完成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维护团员青年的正当权益,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反映团员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和要求;

3.在学院组织的大型活动中表现突出,开展文艺、宣传、体育等活动在全院影响较大,团支部在日常纪律、卫生考核中名列前茅;

4.组织好支部学习,定期组织学党章、学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交流活动;

5.团支部每学期工作要有计划、有活动、有落实、有总结;

6.认真做好推优入党和发展新团员工作,按时收缴团费;

7.补考人次不得超过支部人数的1/4

8.支部及团员个人未受过违纪处分;

9.团支委团结协作,积极配合,搞好团支部工作;

10.认真填写团支部手册。

第六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一)评选比例

按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的20%的比例评选。

(二)评选条件

1.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有总结;

2.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活动,有影响、有效果;

3.踏实认真地完成学院团委交办的临时任务;

4.走出校园,服务社会,并受到好评;

5.服务队成员均遵守校规校纪,未受过违纪处分;

6.服务队成员均达到规定服务时间以上。

第七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

(一)评选比例

按班级注册志愿者人数的5%的比例评选。

(二)评选条件

1.注册成为青年志愿者3个月以上;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3.品行优良,热心志愿服务工作,模范遵守青年志愿者行为规范,当年完成志愿服务时间累计30小时以上;

4.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同学中有良好的影响。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评选工作在学院团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各系团总支具体负责实施。每年末,各团支部对照条件自行申报,由团支书主持会议,经支部团员民主评议后,报系团总支审核,学院团委批准、备案。

(二)评选出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干部标兵、优秀团支部、优秀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优秀青年志愿者均填写评优登记表,存入本人(学院)档案,并给予表彰。

(三)评选出的先进个人在表彰后一年内违反校规校纪,除按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外,同时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九条 奖励办法

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及奖品。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规范学生违纪的处理,坚持立德树人、以生为本思想,把经常性教育与严格的纪律教育紧密结合,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章程》、《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在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前提下,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本细则进行处理和处分;对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在依法由司法部门处理后,按照本细则进行处理或处分;对违纪情节轻微的,尚不足按照本细则处分者,通过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等方式进行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影响较小的,可酌情考虑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事情经过,且有悔改表现的;

(二)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可以酌情考虑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考虑从重处分:

(一)处分期内发生违纪行为的;

(二)错误事实确凿,查证清楚,拒不承认错误,推卸责任,故意抵赖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管理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违纪群体中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七)其他可以酌情考虑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干扰教师教学及管理人员正常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处分;对教师或管理人员辱骂、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以肢体接触、语言或其他行为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在校内组织、从事宗教传播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组织、策划、煽动及拉拢他人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等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抢夺、侵占、敲诈勒索和冒领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策划者、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寻衅报复或持械打人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及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凡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或学校统一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旷课期间(节假日除外)按每天6学时计算。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达到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无故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一学生因累计旷课受到处分后,再次因旷课原因给予处分时,前一个处分终止,以等级高的处分为准,处分不累加。

第十六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认定为考试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在考场及周边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班级、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给予记过处分;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扰乱考试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扰乱考试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非开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私自传、接、借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将事先制作的“成果”充当实习、实训考核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剽窃、抄袭他人的实习、实训、毕业设计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通过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雷同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影响恶劣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在校园内男女生之间交往行为失当,有碍校园文明形象,给予警告处分;

(二)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或制作、复制、出版、出售淫秽、封建迷信、暴力、邪教等内容的书刊、音像或网站等,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期间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赌博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贩毒、嫖娼、卖淫或介绍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酗酒闹事、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贴海报、启事、涂改通知,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校园内规定不准吸烟的位置吸烟,且不听劝诫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非法窃听、窃照或窃录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封寝后不听劝阻强行外出或者晚归闹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请假无故夜不归寝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未经审批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住校学生未经许可,私自调寝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异性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携带猫、狗、鼠类、蛇、兔子等宠物进入公寓和在公寓内进行饲养,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违章使用(存放)电炉子、电热杯、电褥子、热得快、电熨板等电加热器具,违章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章使用明火和私拉乱接电线、网线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经允许,侵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信息资源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盗用、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泄露机密,利用网络制造、散布谣言,侮辱、欺诈他人,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通讯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增添、修改、干扰,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未经允许,启用、关闭、变更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教学设备等设施及其各类连接线,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伪造学生证、准考证等证件者;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证书等证明文件者;私刻仿造公章者,伪造教师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三次以上受学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在学校领导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负责,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给予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发现违纪事件后,违纪学生所在系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学生的违纪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学生共同签字确认。被调查学生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材料上写明情况(需注明日期),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

(二)各系相关负责人员在调查时以及对学生作出处分建议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违纪事实、拟做出处分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谈话内容做好谈话记录,将拟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学生。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的处理,以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应法律文书为依据。

(四)事件调查清楚后,违纪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写清学生违纪事实。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按照本细则,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形成处分报告,同违纪相关证据、书面调查材料、违纪学生谈话记录表、事件相关人的情况说明及学生检讨等书面文件上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依据学生违纪事实及处分报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

(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拒不承认错误、拒不在相关文书签字的、拒不进行书面检查的,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学校可根据本细则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系出具处分告知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处分告知书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或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书要在校内相应范围公布。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印发后,在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违纪学生所在系留存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考试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其成绩记录中记载为“违纪作弊”。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对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由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分期限及解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作出给予学生处分决定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受处分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学生受到处分后,能够深刻反省,认识到自身错误,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处分期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二)违纪学生处分期内每3个月向辅导员提交一份思想汇报;

(三)参加学校组织开设的《行为重修课》,成绩合格;

(四)处分期满后,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登记表;

(五)学生所在系综合审核,学生工作处认定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六)学校下达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有权申诉。学生申诉依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其他接受高等教育形式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个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学校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处理。

第四条 申诉人必须是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五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诉人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设立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等相关事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做出维持、重新审理、更改或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的方式

(一)表决会议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参会人数必须到达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二)决定方式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办公室主管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申诉人所在系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主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主管校领导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受理范围及条件

第十条 申诉人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然人;

(二)申诉人在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的。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须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生本人的学生证复印件;

(二)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需要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诉书(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事由及请求等);

(四)学校对申诉人作出处分(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

(五)申诉人提供能证明学校对申诉人处分(处理)决定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三)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五)就同一事由,已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人申诉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诉受理范围和条件,但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认为申诉人提交材料准确无误并报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通知申诉人本人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学生申诉登记表,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从申诉登记完毕开始生效。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审理工作。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必要时可深入申诉学生所在系、相关职能部门实地调查。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调查,学生所在系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 申诉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受理申诉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视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必须有7人以上(含7人)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必须包括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听取申诉人的陈述、申辩。
第十八条 经审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书面申请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回避申请交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延长15日。

认定学校的原处分(处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认定学校的原处分(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违法、违规、违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程序不正当的。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终止申诉处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

(一)申诉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填写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处理决定书至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诉人如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诉期间,学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应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听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违纪处分工作,充分体现“民主治校”思想,对违纪学生处分采取听证制,根据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举行的听证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听证,是指对学生违纪做出处分决定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以听证的形式教育多数学生,并收集信息,听取处分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

第五条 听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办学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章 听证提起

第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学生违纪情况具有典型性,可以教育广大学生的;

(二)需要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搜集信息的;

(三)违纪情况不适用《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情形;

(四)出现处分意见有较大分歧或争议的;

(五)违法乱纪学生本人对违纪处理意见有异议的;

(六)其他需要举行违纪听证会的。

第七条 团委、学生社团、违纪学生、家长、辅导员、学生代表及其他学生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学生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建议,由学生会进行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或者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决定。

第三章 听证主体

第八条 举行听证会,听证机构应当确定35名听证主持人,其中一名为首席主持人。主持人由听证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系级学生会干部担任。

第九条 听证会的人数应达到听证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听证组成人员包括学生会、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学生代表、辅导员等,根据需要也可邀请相关教师或学生家长参加。

第十条 举行听证会,违纪学生应当参加。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者应当回避。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十二条 公开举行听证会的听证机构应当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出席听证会的人员、听证主持等有关事项。公告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两日前公布,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三条 听证机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三日前确定听证组成人员,其中包括听证代表、听证主持、旁听代表。

第十四条 听证机构所确定的听证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听证会,并做出陈述,无法出席听证会的,应当提前一天通知听证机构。

第十五条 经听证机构同意,听证组成人员不能出席的,可以提供有关本次听证会内容的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旁听,旁听人员的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十七条 听证机构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每次听证会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听证办法。

第十八条 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调查学生违纪事情经过,审查违纪学生材料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听证会开始前,工作人员应当查明听证组成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会场纪律。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一般按下列顺序发言:

(一)听证代表宣读违纪经过;

(二)当事人代表发言;

(三)学生代表发言;

(四)辅导员代表发言;

(五)旁听代表发言;

(六)听证主持总结。

第二十一条 经听证主持同意,发言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陈述。

第二十二条 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各方陈述人可以就主要事实及争议进行辩论。

第二十三条 出席听证会的全体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否则可以劝其离开会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当事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二)需要增加或补充新内容的;

(三)其他需要延期的。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必要时可采用录音或录像方式进行。听证记录应由听证主持、当事人、听证代表签名。听证记录应当存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允许报道。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做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

第五章 听证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和其他听证人员应当进行合议,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当制作听证会报告,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该条例自20179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学生工作处。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团员违纪处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团的自身建设,严肃团的纪律,增强团员的组织观念,推动学风、校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团组织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不执行团的决议,违反团章,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团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给予团内纪律处分。

二、纪律处分分为五种:团内警告;团内严重警告;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

三、具有下列违纪情形,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团员因违纪受到学院警告处分的,同时给予团内警告处分。

(二)团员因违纪受到学院严重警告处分的,同时给予团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团干部不组织团员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经教育不改者;团干部因违纪而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给予撤销团内职务处分。

(四)凡团员组织关系5个月以内(含5个月)未接转;团证12个月未注册或无故不参加团的组织生活3次以上者(含3次);无故不交团费3个月以上者(含3个月),给予留团察看处分。

(五)团员因违纪受到学院记过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四、留团察看时间为一年。团员在留团察看期间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得做青年入团的介绍人。留团察看期满,改正错误的,经评议可以恢复其团员的权利;坚持不改的,开除团籍。

五、对违纪团员、团干部的处分要严格履行团章规定的程序,必须由团支部大会讨论,经团总支审核,本人填写团员处分呈报表,报团委批准,处分决议存入本人档案。

团员违纪并受到团纪处分,取消当年团内评优资格。

团干部对违纪团员包庇、隐瞒,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撤销其团内职务处分。


 

中共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基本任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使发展党员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考察

第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主张,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特别是要做好新生的入党启蒙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启发和引导党外群众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队伍。对申请入党的学生应要求其向党组织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

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1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在提出申请6个月后可以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备案。入党积极分子是共青团员的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并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第五条 对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支部要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并指定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和存在的不足,鼓励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积极上进,端正入党动机。

2.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每季度填写1次对入党积极分子全面考察的情况。

3.在入党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1份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要及时将思想汇报装入《党员档案袋》。

第六条 党总支下设的二级党校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每学期的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在考核结束后对培训工作进行小结并报学院党校。未经培训教育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七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整理存档。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时,应及时将材料装入毕业生人事档案。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教育考察预审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1年以上的培养考察方可列为发展对象。是团员的必须经过共青团组织推优。

党支部要严格按照党章有关规定,全面把握党员标准,既考察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也要看其能否在本职岗位上起模范带头作用。

不符合以下几个要求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1.未经党组织一年以上系统培养考察并未按规定写实的。

2.没有进行政审和政审不合格的。

3.没有经过学院党校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试成绩没有达到优良的。

4.在群众中威信低,群众基础差,在民主测评时,优良率达不到90%的。

5.学习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6.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的(不包括补考成绩)。

7.是共青团员但没有经过团组织推荐的

8.违反纪律受过处分的。

9.各支部在上报党委组织部的计划发展对象中无其人的。

10.宿舍表现不合格的。

11.申请入党人距毕业时间不足六个月的。

12.因某种原因,院党委组织部审查不合格的。

其中,宿舍表现情况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上交发展对象报审名册。

第十条 为便于党组织全面了解发展对象的成长历程和思想认识提高的情况,党支部要及时通知发展对象写出个人自传。。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对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党总支(直属支部)可通过函调进行。各党组织要提前做好函调工作,属齐市北三区范围的,也可直接派人(须为正式党员)外调,但不能由发展对象本人办理函(外)调事宜。教工发展对象原则上必须函调或外调。

党支部出具综合政治审查报告。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和个别了解,广泛听取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座谈会要由党员教师或学生正式党员主持,并指定专人做好原始记录。听取意见的重点是: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等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党外群众意见超过半数认为其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学院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综合报告、外调政审材料、征求党外群众意见记录、培训结业试卷、团组织推优材料。学生发展对象还须附入校以来的《学生成绩表》和获奖证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经预审同意后,由党总支对发展对象的情况进行公示,进一步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时间5-7天。公示范围为全校。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意见,党委组织部要向其所在党支部反映,上级党总支应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五条 公示期后,没有反对意见或有异议经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统一发放《入党志愿书》,由党委组织部派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1.确定入党介绍人

申请入党的人要由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

2)切实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业务学习、个人经历、存在不足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并实事求是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意见”栏内,并明确表态是否同意其入党,是否愿意担任其入党介绍人。

3)在讨论接收被介绍人入党的支部大会上,介绍人还要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4)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介绍人仍要继续对其关心帮助教育。

2.审查《入党志愿书》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3.召开支部大会

支部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

1)组织委员主持会议,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数;

2)支委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查情况;

3)申请人汇报自己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的内容;

4)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情况并表明意见;

5)与会党员发表意见;

6)与会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注意事项:

1)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大会方可开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方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可统计在票数内。

2)支部大会讨论2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送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和表决情况(应到数、实到数、有表决权数、同意数、反对数、弃权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预审材料,报党总支审查。

5.谈话

按照党章规定,发展对象没有经过谈话的不能审批入党。根据院党委授权,各党总支负责对本单位发展对象进行谈话。谈话人必须是党总支正副书记、总支委员或专兼职组织员。

谈话人的主要任务是:

1)进一步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和入党目的,对党的基本知识熟悉掌握的程度,对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理解以及觉悟程度,从而考察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2)提醒入党对象要继续接受预备期一年的考察,入党后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要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参加党内活动,勇于承担党的工作,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预备期满要及时向所属党支部提交书面转正申请和预备期思想汇报等。

3)谈话人要将谈话的情况写入《入党志愿书》“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栏内,并在最后明确表态是否同意该发展对象入党。

6.审查

各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及材料,应及时审查,并召开总支委会议,逐个审查讨论,形成总支审查意见,填在《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内。

7.报批

以上程序完成后,党总支(直属支部)将发展对象所有材料报学院党委组织部,报批时间距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8.审批

预备党员统一由学院党委审批,党委原则上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有关的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发展对象材料不符合规范要求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审批。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支部要告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七条 入党手续履行完毕后,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并及时更新党员的信息数据。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直属支部)组织进行,学院党委也可结合党内重大纪念活动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支部和介绍人汇报思想并上交思想汇报。介绍人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中共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该表作为预备党员转正时必备材料上报学院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1周,向党支部递交《转正申请书》(见附件14)。无特殊原因预备期满超过3个月,本人未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则不能按期转正,视情况按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接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后,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预备党员要在会上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各方面的表现。支委会要说明对其进行教育考察的情况。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票决通过,表决方法与接收预备党员大会时相同。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经所在党总支讨论审查,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党总支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审查报批工作,党委应当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组织要及时将所有入党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毕业时,由各系转给接收单位。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发展党员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把好“入口关”。要客观公正地考察入党积极分子,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第二十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支部)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党支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作用,学生正式党员可作为助手承担党员发展的材料组织、管理等工作,条件具备时可选配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充实发展党员工作力量。发展党员各个环节的工作都要落实责任到人,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和延误。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每年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并采取适当方式在全院党内通报,作为党组织和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等违纪问题,党委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之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年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奉献、爱心、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青年。为进一步加强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及其活动的管理,全面推进青年志愿服务事业,进一步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青年志愿者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纪律及有关规定。青年志愿者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开展活动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确保志愿者组织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其归口指导部门是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团委。各系团总支相应辅导员以及各相关部门要对本系青年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类社团给予必要的指导。

第四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成员,必须是我院青年教师和我院在籍学生。

第二章 组织的成立

第五条 各系都应在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团委和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设置必要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的负责人可以由各系团总支推荐或从青年志愿者中选举产生,新任的负责人须上报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团委及青年志愿者组织登记备案。青年志愿者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为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在籍的学生且为注册青年志愿者;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纪校规;热心于志愿者工作,有强烈的奉献精神,乐于为社会和他人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系青年志愿者中有一定威信。

(四)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青年志愿者组织负责人:

1.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2.受到纪律处分者;

3.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相关部门撤销职务者;

4.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

第七条 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成立的相关规定:

(一)成立新的志愿服务类社团,必须向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合法成立,否则不得成立以青年志愿者服务为名义的任何组织,更不得以青年志愿者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二)经审批通过的志愿服务类社团,必须由青年志愿者协会发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志愿服务类社团登记表》(一式两份),社团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及时上报青年志愿者协会备案存档。

(三)对未获批准成立的申请,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须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三章 注册制度

第八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注册青年志愿者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在学院团委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青年志愿者。注册青年志愿者是青年志愿者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坚力量。

第九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注册青年志愿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备与志愿服务行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工作;

(四)遵纪守法。

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到所在系团总支领取《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认真填写后上交所在系团总支、各志愿服务类社团。

(二)填写完《登记表》的志愿者经过所在系团总支、各志愿服务类社团一个月的考察期,考察合格,将给予注册并发放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证、徽章。

(三)青年志愿者服务证由各系团总支、各志愿服务类社团统一领取后,各系团总支统一填写青年志愿者服务证并到学院团委盖章。

(四)注册完成后,各系团总支、各志愿服务类社团向外公布正式注册的志愿者名单;各系团总支还需向其成员发放青年志愿者服务证。

(五)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所设的志愿服务队成员自动成为注册青年志愿者。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注册完成后即获得全校统一使用的注册号。注册号在志愿服务证上标明并记录在志愿者本人的注册档案中。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 各青年志愿者组织可以组织开展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性质的活动,有权推荐志愿者组织中的注册青年志愿者到其它公益部门和机构提供志愿服务。注册青年志愿者可以自行联系服务岗位,经所属的团组织、志愿者组织认可后参加志愿服务行动。志愿服务行动也可吸收符合注册志愿者条件但未注册的志愿者参加。

第十三条 各青年志愿者组织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任何其他超出志愿服务范围的活动。

第十四条 各青年志愿者组织在进行各种志愿服务项目之前,须向青年志愿者协会提交活动方案,方案中应说明服务项目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青年志愿者协会对活动方案审核通过后开展活动。上级组织将总结汇报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除临时性活动外,各青年志愿者组织应与服务对象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注册志愿者个人自行联系参加的,协议书应由注册志愿者个人与服务对象签订。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进行的志愿服务必须符合《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中关于社团活动的所有规定。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志愿者组织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青年志愿者协会实行各系团总支与志愿服务类社团的例会制度。

(一)学院团委设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对青年志愿者的基层组织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

(二)青年志愿者组织每月召开志愿者组织联席会议。上级组织有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的权利。

(三)各志愿者组织的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联席会议,对无故不参加者,青年志愿者组织有权进行督促和批评。参与会议负责人的出勤率将作为各青年志愿者组织工作情况的考察之一。

(四)各志愿者组织有向上级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改进会议执行进程的建议的权利与义务,由青年志愿者组织负责人和各志愿者组织协商改进。

(五)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负责会议记录与会议资料的整理与保存。

第十八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与各志愿者组织的专人联系制度,由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人与各志愿者组织进行工作联络。各系志愿者组织以及各志愿服务类社团需更换负责人的,须通知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相应联系人并声明负责人的交接。

第十九条 每学年末,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根据各志愿者组织活动情况,评选出优秀组织,在年度志愿者工作会上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包括: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金等。阶段活动成绩突出的志愿者组织,协会也将在校内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各志愿服务类社团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组织管理条例》中社团管理部分处理。

第六章 认证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志愿者组织每次组织志愿服务结束后,参加服务的青年志愿者在本人的青年志愿者服务证上如实填写服务记录,并在黑龙江青年志愿者服务平台上进行登记,作为认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志愿者服务认证程序:

(一)每学年认证两次(每学期一次),具体时间由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通知各志愿者组织。认证由各志愿者组织负责办理。

(二)认证时各志愿者组织需收取《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注册青年志愿者服务反馈表》,表中所有项目(服务项目、内容、时间、参与人数等)应如实填写。服务对象的情况应明确(无明确服务对象则由各系负责人具体说明),联系方式需详细具体。

(三)服务证盖章登记后由各志愿者组织负责发放到个人。

第二十三条 志愿者评优、加分制度:

(一)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的学生,在每学期评定奖学金时,学生志愿服务的小时数,将加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品德行为表现中。

(二)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可参与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优秀青年志愿者”、 “齐齐哈尔市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选。

第二十四条 惩罚制度

(一)凡在活动中损害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形象及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形象者予以警告;凡造成严重损害或屡教不改者开除出注册志愿者队伍。

(二)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解散制度

第二十五条 自动解散。若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2/3以上成员同意解散,可向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递交解散报告,经批准后解散。

第二十六条 强制解散。有以下行为的志愿者组织,指导中心可强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志愿服务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严重损害国家或志愿者形象;

(三)志愿者类社团成员不足10人;

(四)《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社团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团委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团委和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共青团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委员会

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程序

一、推荐程序

(一)召开团员大会,由组织委员介绍团员申请入党的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二)由组织委员根据支部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填写登记表,并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上报团委;

(三)团总支进一步考察审核后,签署意见,报学院团委审批,学院团委批准后,报系党总支;

二、推荐时间

一学期推荐1-2次,特殊情况可随时推荐。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班级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班级是学院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和开展各项活动的基层单位,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 班级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学院的办学理念、培养目标和学院的教育、教学计划,努力建设和谐、向上的班风,激励和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三条 标准化班级的标志

(一)有共同的愿景。努力使学生成为“应用性、职业型的创业者”。各班应始终把创建“先进班级”、“文明班级”作为本班的学年目标,从实际出发,制定班级总体规划,并在不同阶段有计划、有步骤地提出切实可行的阶段性目标,鼓励学生克服困难、团结互助、携手前进,为实现总的奋斗目标而努力。

(二)有正确的政治氛围。班级成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争做合格的中国先进文化的继承者、传播者和建设者;关心时事政治;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活动,遵守政治纪律,营造良好的道德风尚及政治舆论环境。

(三)有浓厚的学习气氛。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方法得当,学习成绩达标。

(四)有较强的集体观念。班级成员要树立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价值观,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共同维护班集体的利益。

(五)有较强的纪律观念。班级成员能够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及学院其它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

(六)有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使每名同学的特长都能够在班级充分发挥、发展,开展生动活泼、健康向上的第二课堂活动,做到“寓教于学、寓教于乐”。

(七)有坚强的班集体核心。班委会与团支部真正成为班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核心。班级真正形成勤奋和谐、积极向上的班风。

第二章 班委会

第四条 班级设立班委会。班委会是班级的行政组织,在辅导员的具体指导下,具体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班委会成员应在政治上立场坚定,学习上勤奋刻苦,生活上勤俭节约,工作上兢兢业业,行为上为人楷模。

第五条 班委会一般由6人组成,设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档案员各1人。

第六条 班委会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办法,候选人由辅导员与学生民主协商后,报所在系批准。

第七条 班委会每届任期一年。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开始换届,工作胜任者可连任,不胜任者可随时通过民主程序调换。

第八条 班委会成员职责

(一)班长主要工作职责

1.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上级的各项要求和决议,组织好班会及各项活动,对全班同学负责;

2.监督、检查和协调各委员间的工作,对辅导员负责;

3.配合辅导员做好同学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完成辅导员和所在系交办的工作,掌握并及时汇报学生的思想动态和意见、要求;

4.掌握本班各项活动的出勤情况,负责学生返校和离校情况的收集和信息反馈。

(二)学习委员主要工作职责

1.主抓班级学风建设和学习纪律,检查学生课堂、自习纪律和完成作业情况;

2.组织开展有关学习方面的活动,听取和反映同学们对教学的意见,与科代表一起配合任课教师组织和完成教学任务;

3.组织班级奖学金评定,学风建设等工作;

4.完成院、系和班委会交办的有关学习方面的工作。

(三)体育委员主要工作职责

1.主抓班级的体育活动和早操等日常体育活动;

2.协助体育教师组织和完成体育课的教学任务,负责借用、归还体育用品;

3.负责组织班级参加体育达标测验、体检、运动会和学院开展的各项体育比赛;

4.完成院、系、班委会交办的有关体育方面的工作。

(四)生活委员主要工作职责

1.主抓班级的劳动、卫生工作及争创文明班级活动;

2.负责奖学金、贫困补助的发放,本班同学寒暑假探亲车票购买及联系教室设施维修等项工作;

3.完成院、系、班委会交办的有关生活、卫生等方面的工作。

(五)文艺委员主要工作职责

1.主抓班级文化、娱乐活动,负责组织班级联欢会及参加系开展的各项文娱比赛及活动;

2.组织学生学唱健康有益、喜闻乐见的歌曲,负责电影、文艺汇演费用的收缴工作;

3.完成院、系、班委会交办的有关文艺方面的工作。

(六)档案员主要工作职责

1.主要负责班级档案建设和班级日常活动的记录;

2.定期组织班委会、团支部进行档案材料的收取、归档和整理;

3.完成院、系、班委会交办的有档案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班级制度

第九条 班级会议制度

(一)班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制订工作计划,总结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研究解决班级存在的问题,开展班委会成员间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二)每两周至少召开一次班委会或主题班会。班委会内容:听取班委会的工作报告,公布上两周同学平时表现记载情况,讨论并通过班级工作计划;选举或罢免学生干部,讨论和决定班级的重大问题。主题班会内容包括:举办报告会、学术讨论会、学习经验交流会、知识竞赛、主题教育活动等。

(三)小组会开会时间由班委会确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政治学习、规章制度的讨论及期末个人总结和鉴定等。

第十条 班级管理制度

班级要结合本班情况和学院要求,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和考核制度。如:班级工作计划、总结制度、考勤制度、考评制度、奖惩制度等。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团支部工作条例

为实现团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努力提高团支部的工作效率和水平,依据《团章》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班级团支部是共青团在我院的基层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在学院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武装团员、青年学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具有“五种素质能力”、“五种通用能力”和“五会做事能力”的人才为目标,开展团支部的各项活动。积极引导团员青年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发展,成为应用性、职业型的创业者。

第二条 团支部必须大力加强团的思想建设,不断提高团组织的战斗力。在团的活动中,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障团员民主权利,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充分发挥团组织团员的先进性和模范带头作用。注重培养青年积极分子,团结全体团员、青年学生共同进步。

第三条 团支部在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在辅导员的具体帮助指导下,针对广大团员和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深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广泛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经常向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汇报工作,反映团员、青年学生的呼声,关心团员、青年学生的成长。协助党组织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第二章团支部及各支委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团支部主要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带头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大事,及时传达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工作精神,并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引导团员、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认真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帮助班委会抓好班级的各项工作。根据不同时期团员、青年学生的思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注重做好后进青年的思想转化工作。

(三)教育帮助团员、青年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明确学习目的,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立志成才。

(四)组织每学年初换届改选工作,建立完善团的工作秩序,做好团内评优、发展新团员、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团费的收缴和团内的各项报表工作。教育团员、青年学生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组织团员、青年学生大力开展“学雷锋、创先争优”,“讲文明、树新风”等活动,并在活动中注重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和典型示范作用。

(六)经常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团员、青年学生参加学生社团(如摄影、文学、书画、外语、文艺、科技等)组织,丰富团员、青年学生的课外活动,陶冶情操,增进友谊,增长才干。

(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如:团支部工作计划、总结及信息反馈制度、“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开展思想动态分析,完善工作制度等。

第五条 团支部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书记

1.政治上要坚定。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2.负责团支部的全面工作,及时传达贯彻党、团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结合实际制定本支部的工作计划,并及时向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汇报,取得支持和帮助。教育团员、青年学生树立远大理想,正确认识红与专的关系,坚定政治方向、热爱所学专业,培养良好的学风,引导他们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

3.定期召开支委会,分析、讨论阶段性工作,主持召开支部会议,传达和报告团的工作情况,提出今后的工作意见,团结支部成员共同开展好团的各项活动。

4.检查、评估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善于发现问题并能及时解决,做好团员、青年学生的思想工作。

5.定期做好团支部工作总结,及时向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汇报团的工作。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团支部自身建设,遇事多与委员商量,注重发挥委员的作用。

(二)组织委员

1.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法律、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2.协助书记开好支委会,安排好团的组织生活,做好团内各项工作、会议的记录。总结支部建设经验,了解掌握团支部的组织状况,督促帮助团小组开展工作,教育和监督团员履行义务,遵守团内的各项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3.负责管理接收新团员工作,督促和检查团小组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教育工作,认真办理入团手续,配合宣传委员上好团课,研究解答青年对团组织提出的各种问题。

4.负责收缴团费,转递团员组织关系,团员证年度注册,管理团内材料,做好团内的统计报表工作。

(三)宣传委员

1.作风要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教育团员、青年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明确学习目的,热爱所学专业,发奋学习、刻苦钻研,立志成才。

2.密切配合党的中心工作,结合我院团员、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和我院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做好思想动员及通讯报道工作。

3.经常收集和分析团员、青年学生的思想情况,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党、团组织汇报。

4.积极组织开展适合青年学生特点、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寓思想教育于活动之中,丰富团的生活。

5.鼓励团员、青年学生参加各种科技、学术活动,组织好研讨工作。

6.协助支部书记抓好党章、团章政治理论和时事政治的学习工作,并做好学习记录。

7.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好学习竞赛活动,激发团员、青年学生的学习热情,活跃团的生活。

(四)纪检委员

1.品德要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负责管理团员的奖惩工作,注意掌握团员、青年学生的思想、学习及参加团活的表现。抓好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和团内各项评优工作,及时做好违纪团员的处理工作。

2.教育团员、青年学生尊师爱校,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遵守法纪,自觉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3.负责支部的纪律检查工作、团员各项活动的考勤工作。

第三章宣传工作

第六条 共青团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职能是: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向广大青年传播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传播共产主义思想体系和理论知识。

第七条 经常研究团员、青年学生的思想特点,根据不同情况运用不同的方法对团员青年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

第四章组织工作

第八条 抓好团支部自身建设,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团支部是班级的核心,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因此,团干部和班干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把班级工作做好。

第九条 定期组织团员参加组织生活,经常向团员、青年学生进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使他们明确团的性质和任务,积极参加团的组织活动,履行团员义务,积极主动地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自身的贡献。

第十条 按时缴纳团费,认真填好有关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做好青年积极分子的培养和组织发展工作。按照《团章》有关规定,热心培养、认真考察、严格把关。

第十二条 奖惩分明,做好组织处理工作。对表现突出的团员、团干部,每年度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团员、团干部,按《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团员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团员证制度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封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青年的核心。团的组织和团员应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团员证。团员证是团员政治身份公开的、法定的证明。实行团员证管理机制有助于增强团员意识,督促和保障团员履行义务,行使民主权力,有助于加强团组织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团的工作社会化。

第十四条 团员证的主要功能

(一)证明团员政治身份。

(二)转接团员组织关系。

(三)团员年度团籍注册。

(四)记载团员获团内奖励情况。

(五)方便团员参加团内活动。

(六)作为团员参加团内民主选举和表决的资格证明。

(七)作为团员超龄离团的永久纪念。

团员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或丢失。如不慎遗失,必须向团组织做出书面说明,由团支部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团组织,经审查无误,方可向学院团委申请补办团员证。

第六章团的会议

第十五条 定期召开团员大会,每月一次。其主要内容包括:传达党、团组织的指示,讨论团支部的工作,学习团的文件和时事政治。团员大会做出的决议,全体团员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 定期召开支委会,每两周一次。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支部的日常工作,支委会成员履行自己的职责情况,分析团员、青年学生思想状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定期召开小组会。其主要内容包括:交流思想,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反映团员、青年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章团委对团总支部的领导

第十八条 班级团支部隶属于系团总支。团支部要认真执行团委的决议和指示,定期向系团总支、学院团委汇报团支部的工作情况,主动取得上级团组织的帮助和指导。

第八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团委。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条 班级是学校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因此,要求辅导员热爱教育事业,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辅导员应通过各种活动培养学生的“五种通用能力”,不断提高“五种素质能力”。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要与系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系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对于不履行辅导员职责者或不适合做辅导员者,应按照学院人事管理制度处理。

第二条 具备良好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积极开展班级工作,全面教育、管理、指导学生;能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能够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

第三条 认真研读《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手册》,并向学生进行宣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增强学生的自我约束能力。

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能引导学生深入学习党的理论政策,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能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能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学术实践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能协助学院心理教研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能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能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系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能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能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五条 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具有报效祖国的精神;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以身作则,言传身教,衣着整洁,仪表端庄,在思想、道德、文明行为等方面成为学生表率。

第七条 从学生特点和思想实际出发进行辅导员工作,讲求育人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八条 加强对学生正面教育,积极引导,表扬先进,树立榜样,充分调动积极因素。对学生的意见,不简单地批评压制,要以理服人。

第九条 关心学生,尊重学生。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帮助,热情关怀。要努力做好犯错误学生的转化工作,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学生人格。

第十条 要引导学生进行自我教育和集体教育。在自我教育中,发挥学生的主动精神和创造精神;在集体教育中,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品质。

第十一条 负责学生日常考勤,对于学生缺勤情况应及时上报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和其它全校性活动。

第十二条 辅导员是培养学生“五种素质能力”的组织者,定期开展相关活动,教育、指导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和劳动锻炼。

第十三条 关心学生课外活动。支持并组织班级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能开阔视野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 指导班委会和团支部工作,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学院每学期组织一次辅导员工作考核,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辅导员,将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经常听取和分析学生对教学、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改进教学和其它各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对学生的学籍注册、学籍异动、就业、奖学金的评定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奖惩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做好本班学生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及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工作。

第十八条 应指导学生每两周组织一次班会或团活,每月进行一次班级讲评,每月组织一次学生座谈会,每周至少找两名学生谈话,每学期与学生谈心不得少于班级学生总数的90%,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按时参加辅导员会议,认真及时完成系交办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工作研讨,不断提高班级管理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 专、兼职辅导员应定期参加学院组织的辅导员培训、交流和学习活动;积极准备并参加学院辅导员职业技能大赛,以赛促学,努力提升辅导员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初要依据学院工作目标,结合本班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班级工作计划,每学期结束时,辅导员要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实事求是地写出工作总结,交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贯彻“育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创新学生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促进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特制定学长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学长制”。

第二条 学长为高年级学生,服务于低年级学生。学长是学校文化的传承者;是低年级学生思想上的引领者、学习上的指导者、生活上的帮助者;是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学长制”是学生职业生涯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学院课程体系中的隐性课程。通过学长的言传身教,发挥自身的引领作用,以“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形式将学院办学理念内化为学生素质。

第四条 “学长制”是一门个性化课程。在实施过程中应采取“面对有差异的学生,设计有差异的课程,实施有差异的教育,实现有差异的发展”的原则,使低年级的学生在体验中适应学校教育,实现“教学相长”。

第五条 学长的工作不以劳务形式出现。学长通过工作,展示个人才华,积累工作经验,实现自我超越。

第二章学长的分类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长的分类

(一)党员学长

(二)学生辅导员

(三)寝室学长

(四)助教学长

(五)学长教官

(六)社团学长

(七)创业学长

(八)毕业后流动站学长

第七条 学长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

(一)党员学长

党员学长是在高年级学生党员中选拔出的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强、成绩优秀的学生党员、预备党员,主要负责通过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治主张,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采取多种形式启发和引导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做好学生的入党启蒙教育工作。

(二)学生辅导员

学生辅导员是从品学兼优,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优秀学生中选聘出来的高年级学生,主要职责是对低年级学生的日常行为进行引导,协助辅导员指导低年级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存在的困难,组织和开展各种学生活动。

(三)寝室学长

寝室学长是从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优秀学生中选聘出来的高年级学生,主要职责是解决低年级学生在寝室生活上存在的困难,协助辅导员进行寝室管理,组织各种寝室活动等。

(四)助教学长

助教学长从各专业推选出专业基础知识扎实、专业技能娴熟的高年级学生,主要职责是协助教师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职业兴趣。

(五)学长教官

学长教官是从高年级学生中选拔的军事素质高、军事技能过硬的学生骨干,主要职责是协助武装部完成学生的军事技能训练任务和民兵预备役集训等任务。

(六)社团学长

社团学长是具备丰富社团工作经验的优秀高年级学生,主要职责是指导低年级学生组建、创办社团,通过具体活动任务为载体,传授社团管理经验方法。

(七)创业学长

创业学长是具有创业经验的高年级学生,主要职责是指导低年级学生进行创业活动,通过提出创业想法,吸引具有共同创业愿景的低年级学生组建团队,引导团队成员实现共同的创业目标。

(八)毕业后流动站学长

毕业后流动站是学长制的最高表现形式,是从毕业生中遴选思想觉悟高、学习成绩优秀、工作能力强的学生作为“学员”,参与到学院教育教学工作中。毕业后流动站学长是实现学院培养应用性、职业型创业者的目标,深化教学改革,加强优秀毕业生继续培养工作,打造职业教育品牌的一支重要力量。

毕业后流动站学长的工作职责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而定。

第三章学长的选聘

第八条 学长的选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序优先在党员、预备党员、重点培养对象中选拔;

2.热爱教育教学工作,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优良的工作作风、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具有合作意识、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3.性格开朗,团结同学,有亲和力,深受学生欢迎;

4.专业学习成绩优异,曾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学院奖学金,能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引导低年级学生正确、高效地进行学习;

5.曾担任学生会、团总支、社团或班级主要干部,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绩;

6.有一定的管理、组织、协调、表达能力;

7.坚决执行学院和系布置的各项任务,主动、及时掌握学生动态,能及时与指导教师做好联系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能积极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各种困难;

8.积极践行并宣传、讲解学院的校园文化,推进有关规定的落实。

(二)必要条件

1.党员学长: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无党内处分;能模范地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了解党员的发展程序,热爱党务工作;熟悉党史,并能够积极有效地开展主题教育和培训工作。

2.学生辅导员:综合素质测评在专业前30%,荣获学院奖学金,院级以上(含院级)荣誉称号;学年平均德育学分满12分;熟悉班级、团支部工作;熟悉学生工作事务流程。

3.寝室学长:所在寝室为品牌寝室,无违纪;曾担任院、系两级舍管会干部或寝室长。

4.助教学长:专业基础扎实,实践动手能力强。在专利调研、带薪实习等创新创业方面有突出表现,参加省市技能竞赛获奖者优先。

5.学长教官:军事素质过硬,思想政治理论水平较高;热衷新生军训及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纪律性强,严格要求自己,日常表现无违规违纪;五官端正,口齿清晰,形象气质好,身体协调能力强。

6.社团学长:熟悉学院社团联合会基本工作流程,掌握学院社团基本情况;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强;热爱社团工作、品行端正;担任过社团负责人,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者优先。

7.创业学长:了解创业基本知识;善于团结协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知人善用能力。

8.毕业后流动站学长: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学习成绩优异。

第九条 学长的聘任

(一)学长原则上按照130的比例进行聘任,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增减;

1.党员学长:每班聘任1名;

2.学生辅导员:每班聘任1名;

3.寝室学长:每3-4个寝室聘任1名;

4.助教学长:每班聘任1名;

5.学长教官:每50名学生聘任1名;

6.社团学长:每个社团聘任1名;

7.创业学长:每个创业团队聘任1名;

8.毕业后流动站学长: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进行聘任。

(二)学长实行聘任制度,每年5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聘任审批表》,由各系按照不同学长类别和要求进行选拔审核,确定人选,进行培训、聘任、考核、评优,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学长一般在同专业高年级学生中选拔;

(四)如同专业无高年级学生或未进行申请,由所在系另行安排;

(五)学长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四章学长的培训、考核与奖励

第十条 学长的培训

(一)学长在聘任期内须定期接受院系二级培训。通识业务培训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辅导员、寝室学长、学长教官的专业业务培训;学院团委负责社团学长专业业务培训;大学生党校负责党员学长的培训;教务处负责助教和创业学长的业务培训;毕业后流动站负责毕业后流动站学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业务培训内容分为通识业务培训和专业业务培训:

1.通识业务培训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校园文化和办学理念、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心理健康、大学生人际交往的艺术、沟通技巧、优秀学长经验交流等。

2.专业业务培训根据学长分类和工作职责开展:

1)党员学长:党务基础知识、中国共产党党史、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

2)学生辅导员:学院学生管理制度、学生事务处理、学生突发事件处理等;

3)寝室学长:学院内务管理条例、公寓管理制度、生活基本常识等;

4)助教学长:学习方法指导、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专业理论与实践技能等;

5)学长教官:军事技能训练、国防教育等;

6)社团学长:社团管理制度、社团如何组建并开展活动、如何做好社团外联等;

7)创业学长:大学生创新创业流程、财务基础知识、管理学等;

8)毕业后流动站学长:由毕业后流动站统一根据其岗位组织培训。

(三)学长的日常管理由所在系负责,学长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指导教师应认真负责,悉心指导学长开展工作,提出具体工作任务及要求,并进行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 学长的考核

(一)学长由各系、各相关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按照不同学长类别的工作过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效果、工作责任心。考核评价包括:主管领导评价(30%)、指导教师评价(20%)、学生民主评价(20%)、工作效果评价(30%);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四)学长接受所在系的直接领导,其工作接受全系师生的监督;

(五)学长优先推荐成为毕业后流动站学员。

第十二条 学长的奖励

(一)工作认真负责,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学长,可以参评优秀学长,由学院给予“优秀学长”荣誉称号;

(二)经考核优秀的学长,其工作经历可在其毕业鉴定中给予证明;

(三)经考核合格的学长,可在党员发展、培养考察和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

(四)毕业后流动站学长的奖励由毕业后流动站具体制定。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学长的解聘

(一)聘任后未能履行工作职责或考核不合格的学长,将取消其学长资格,收回聘书,并取消其评优奖励资格;

(二)学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学长,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离岗,解除聘任,同时收回聘书;

(三)学长推荐实行推荐责任倒查机制,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处。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第三学期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学生实习三大纪律九项注意

一切行动要听从指挥

不是自己的东西不拿

不符合身份的事不做

认识自我 虚心学习 五种能力要加强

团结合作 尊敬师长 文明用语天天讲

珍惜时间 勤俭节约 损坏东西要赔偿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第三学期学生实习守则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体现“实践第一”的教育原则,加强实践环节教学,为学生创造真实的职业环境,学院增设了第三学期,为促使学生达到教学目标要求,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学生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以及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习指导教师、辅导员的管理。

第二条 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实习场所,严守就寝纪律,无故不得夜不归寝、私自调寝,病、事假按规定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旷工按旷课处理,并按《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条 学生实习期间不得做有损学校形象的事,不准偷盗实习单位物品,不得以实习单位员工的身份接受宴请、收受礼品、礼金。

第四条 维护实习单位利益,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将技术或商业情报等泄露,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生实习期间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得从事有危险的作业,如高空作业、井下作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汽车驾驶等,如确有需要,需请示实习指导教师批准,如因违反实习管理制度而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

第六条 实习期间应注意交通安全,注意饮食卫生,禁止野浴、禁入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有效地预防其他灾害事故。

第七条 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和同志,听从安排、服从分配、安心本职工作,虚心求教,刻苦钻研业务,提高技能。

第八条 实习期间应根据实习任务书的要求认真收集资料,记好实习笔记,按时完成第三学期实习手册。

第九条 实习学生不得与实习单位发生冲突,更不得无理取闹,凡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实习期间学生应注意自身形象修养,主动承担卫生清扫工作,办公使用文明用语。

第十一条 爱惜实习单位财物,人为损坏物品应照价赔偿,节约实习原材料,节约用水、用电,鼓励向用人单位提出节能增效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学生实习期间要按照专业及指导教师的安排进行阶段性汇报及总结,每周负责向实习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实习效果及实习建议等,汇报的所有内容要真实,不得虚假编造。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有关精神,扎实做好我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切实提高新兵质量,改善兵员结构,加快推进部队信息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在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由学院武装部负责筹划实施。学生工作处、宣传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全面负责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的组织与落实。

第二条 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预征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部署任务,明确职责,制定措施。

第三条 把预征工作纳入学校党政领导“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毕业生预征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学校武装部、宣传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等部门积极配合,扎实做好我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各项工作。将毕业生应征入伍的政策宣传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就业指导课;适时召开系级高校毕业生入伍政策宣讲会,把有关政策规定宣传到每名毕业生,激发参军热情。学院成立征兵工作站,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随时做好报名人员情况登记和政策解释工作。

第四条 配合县(市、区)兵役机关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扎实搞好调查普查,全面摸清当年毕业生数量、专业、户口所在地等情况,建立个人信息档案,制定预征工作方案。

第五条 配合县(市、区)兵役机关、地方卫生部门,负责搞好目测、病史调查,抓好外科、视力、肝功等项目检查,受检率必须达到100%

第六条 配合县(市、区)兵役机关、公安、教育部门,严格按照政审条件,认真搞好政治初审和走访调查,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审查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审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第七条 初检初审合格人员全部确定为预征对象,校武装部会同校资助管理中心认真组织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配合教育部门负责审查学历和《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填写情况。

第八条 在毕业生离校前做好预征对象准确通信方式的收集工作,学校武装部或各系每月保持1次联系,并于每年31-81日前提醒预征对象到学院武装部或户籍所在地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第九条 积极完成省征兵办公室的分配征集任务,最大限度地满足高校毕业生征集需要。

第十条 征兵报名前10日,校武装部逐一通知预征对象参加报名,预告参加体检相关问题。

第十一条 征兵体检前5日,校武装部逐一通知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业人员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兵役机关优先受理。体检结果及时张榜公布,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二条 校资助管理中心将应征入伍毕业生相关材料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配合省财政厅、教育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

第十三条 在校大学生入伍参照此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武装部负责解释。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生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学生住宿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学生公寓内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的学风、校风,更好地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入 住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凡被学院批准入学的全日制学生,都应当入住学院学生公寓,以便于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 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学生入住学生公寓。

第三条 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和交纳学费、住宿费的收据,在各系迎新站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

第四条 入住手续包括:建立宿籍;签订《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住宿协议书》;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住校的,需经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申请(注明校外住宿地址)并签定安全责任状,经所在系主任审批,学生工作处备案,方可走读。

第五条 入住者应按指定的公寓、房间、床位号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公寓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各系统一管理,不准擅自占用、转让床位。

第六条 学生凭校徽出入学生公寓,无校徽者禁止进入学生公寓。校徽丢失,应及时补办。

第七条 学生家长、亲友在协助学生整理内务后,应及时离开学生寝室,不得私自留宿。

第八条 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公寓楼内的各项设施、设备的责任。学生公寓内墙壁和备品上,严禁剔、凿、钉钉子及自行拆装更改使用功能,禁止使用利器刻划,若有损坏照价赔偿,并依照《学生手册》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九条 认真遵守《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公寓内务标准》,积极倡导入住者自觉养成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和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室内卫生轮流值日,自觉保持内务整洁。

第十条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禁止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禁止在公寓楼内做饭,禁止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禁止在寝室、走廊内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禁止向窗外抛物。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防火、防盗。在公寓楼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明火,禁止酗酒、赌博、吸烟、打架斗殴,禁止大声喧哗以及其他各种有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

第十二条 禁止在寝室内存放贵重物品及大量现金,丢失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应在公共洗漱间用水,禁止在寝室内晾挂衣物。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楼内禁止张贴各种营销广告和淫秽图片,禁止各种形式的经营活动,禁止饲养各种小动物,禁止停放自行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公寓水电管理办法》,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褥子、电熨板等违章用电器具,不准私接电线。违反规定对他人和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必须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楼寝室内2200熄灯,公寓自习室24小时供电,熄灯后严禁使用蜡烛等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会客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经公寓管理人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2100后禁止在公寓内接待来访人员,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任何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公寓。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楼内严格禁止留宿异性。

第十九条 严格禁止出租床位和留宿同性客人。

第二十条 学生在公寓内文明使用计算机和校园网,不得影响其他人休息。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住寝室时,应与公寓管理人员一同察看室内备品是否完好,并在《学生公寓住宿安排及备品管理一览表》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学生舍区管理委员会是对学生住宿进行检查的学生干部队伍,全体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学生干部工作。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封闭管理,24小时设有门卫值班,值班管理人员有权检查出入公寓楼人员的证件或校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认真遵守学生公寓作息时间。

(一)周一至周五8:009:30公寓维修期间,管理人员对各寝室及公共区域进行检查和清理,维修公共设施,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无故出入公寓楼。

(二)因病、事在正常上课期间留在公寓楼内的学生,需向公寓管理人员提交由学生所在系批准的请假单。

第二十五条 住宿学生及访客应遵守:

(一)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空间,更是住宿学生的公共场所,为了保证学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便于规范化管理,任何来访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寝室,会客一律在会客室或大厅。

(二)来访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在公寓值班室登记。

(三)客人2100前必须离开学生公寓。

(四)来访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学生从公寓带走,不听劝阻者,移交学院保卫部门处理。

(五)学生不得将来访人员带入寝室。

(六)来访客人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在公寓内吸烟。

第二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有权对学生现住寝室及床位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个人要求调整寝室或床位,需经各系批准,并在学生工作处备案,未经批准备案,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寝室及床位,不得占用空置床位,不得私自改变室内物品的摆放布局。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学生住宿守则:

(一)寝室内的卫生、内务由学生个人进行整理,公共区域的卫生由各系以寝室为单位安排值日生轮流打扫。

(二)各系组织学生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

(三)保持公寓的整洁卫生,寝室内的垃圾要直接送到楼外指定的垃圾收集点。

(四)学生不应在寝室就餐。

(五)为保证学生寝室整齐、内务规范,室内物品按统一标准摆放,做到整齐、统一、美观。

(六)每个寝室选举寝室长一人,负责安排寝室内卫生值日,并做好检查、督促工作。

(七)公寓内的卫生工具应正确使用,妥善保管。

(八)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及口香糖,不得向走廊及窗外倒水,不乱扔垃圾(如果皮、纸屑等)。

(九)室内设施按标准配置,使用与保管实行个人负责制。

(十)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影响他人休息,公寓熄灯后,不应继续在寝室内使用任何照明用具,如需要学习可到公寓楼内的自习室。

(十一)不阅读、观看、保存、传播不健康书籍及音像制品。

(十二)在公寓内言行举止文明,互帮互让,爱护公物,节水节电。

(十三)不得在公寓内墙壁、门窗上随意张贴、刻画、书写,不准在公寓内张贴广告,不得在公寓内从事任何经商活动。

(十四)寝室床上不允许悬挂布帘。

(十五)不得擅自更换门锁或将钥匙转借他人。

(十六)不准擅自移动、更换公寓楼内供电的线路和私接电线。

(十七)节日长假、寒(暑)假、校外实习期间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离、返校。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公寓内务标准

一、学生公寓内务标准(8人间)

(一)窗明几净:寝室的门、窗、桌、椅、柜、床、灯、窗台、暖气、地面、墙壁、棚顶等等属于该寝室的所有物品及空间,干净无污迹、无灰尘。

(二)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位置合理,标准统一,室内装饰具有整体性,体现寝室文化。

(三)床铺上面:整洁无杂物,床头(床尾)除衣罩外,不摆挂其它物品。(如下图)

1.将被子折叠平整地铺在床上。外面罩床单,床单无褶皱,平整,洁净,颜色统一。

2.枕头放在靠窗一侧床铺最上面中间位置,外面罩枕单,枕单无褶皱,平整,洁净,颜色统一。

(四)床铺下面:上下铺两名同学的物品,整齐、对称地摆放在下铺同学的床下,个人物品必须干净卫生,少而精,多余物品应及时运送回家,不应堆放在床下。

(五)学习用桌椅:桌面清洁,不堆放杂物,摆放图书,应使用书架,并将图书整齐竖立摆放在书架上。暖水瓶应整齐地摆放在学习桌下面。如下图:

(六)物品柜:柜内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不将脏衣物堆放在柜内。柜顶部不摆放物品。

(七)窗台:寝室窗台内、外侧不摆放物品。

(八)暖气片:不在暖气上或暖气空隙里搭放物品。

(九)不得随意改变公寓内公共物品的摆放位置。

(十)寝室内的空床位上,不摆放任何物品。

(十一)注意个人卫生:要经常洗澡,勤刷鞋,勤洗内衣、床单、被单、枕巾等与皮肤接触紧密的物品。

(十二)搞好值日生工作:按照公寓值日生轮流表,及时清扫寝室及公共区域的卫生,做到干净彻底、无卫生死角。保持公共卫生,经常检查分担区的卫生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学生公寓内务标准(4人间)

(一)窗明几净:寝室的门、窗、桌、椅、柜、床、灯、窗台、暖气、地面、墙壁、棚顶等等属于该寝室的所有物品及空间,干净无污迹、无灰尘。

(二)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位置合理,标准统一,室内装饰具有整体性,体现寝室文化。

(三)床铺上面:整洁无杂物,床头(床尾)除衣罩外,不摆挂其它物品。(如下图)

1.将被子折叠平整地铺在床上。外面罩床单,床单无褶皱,平整,洁净,颜色统一。

2.枕头放在靠窗一侧床铺最上面中间位置,外面罩枕单,枕单无褶皱,平整,洁净,颜色统一。

(四)床铺下面:物品,整齐、对称地摆放在桌下,个人物品必须干净卫生,少而精,多余物品应及时运送回家,不应堆放在寝室。

(五)桌椅:桌面清洁,不堆放杂物,图书使用后,将图书整齐竖立摆放在书架上。暖水瓶摆放在下面。

(六)物品柜:柜内个人物品应摆放整齐,不将脏衣物堆放在柜内。柜顶部不摆放物品。

(七)窗台:不摆放物品。

(八)暖气片:不在暖气上或暖气空隙里搭放物品。

第四章 退 宿

第三十条 因休学、退学、出国、实习、毕业等情况需要离校退宿时,应及时按照退宿程序办理退宿。

第三十一条 退宿程序:

(一)退宿学生在所住宿公寓领取《离退寝审批单》。

(二)退宿学生应主动配合公寓管理人员进行备品验收、收回钥匙,并在《离退寝审批单》签署意见。

(三)退宿学生整理个人内务,打扫寝室卫生,清空物品柜及床位,并将个人物品暂存在公寓值班室。

(四)退宿学生持《离退寝审批单》到相关部门办理离退寝手续。

(五)持审批后的《离退寝审批单》到公寓领取个人物品,并将《离退寝审批单》上交公寓管理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建议收集。各公寓一楼设有意见箱,住宿学生对公寓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可随时投入箱内,也可向学生工作处反馈。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品牌寝室创建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院“为融入社会走进来,为服务社会走出去”的办学理念,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荣誉感和进取精神,为学生营造良好的住宿环境,充分体现“以生为本”的制校方针,打造我院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的特色,保证学生公寓内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树立优良的学风、校风、宿风,更好地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学生住宿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学生公寓全面开展“品牌寝室建设”活动。“品牌寝室建设”活动就是以寝室为单位,对全体住宿学生在公寓内的学习、生活、卫生、行为规范等进行评比,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品牌寝室创建内容

(一)寝室内应全天保持清洁、整齐,寝室内及公寓公共卫生分担区无垃圾。

(二)认真遵守各项住宿制度,无违纪现象。

(三)尊敬师长,见师长须起立、问好让座,待人接物礼貌得体。

(四)寝室内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帮互助,关系融洽,与邻寝和睦相处。

(五)积极参加公寓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寝室文化建设、环境建设增砖添瓦。

(六)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学习风气浓厚,寝室具有一定的学习氛围。

(七)寝室成员无违纪现象,在一个月内寝室卫生被要求整改不超过2次。

二、“星级寝室”评选办法及相关的奖惩措施

(一)评选工作由各寝室向所在系申报,各系审核合格后统一报到学工处,学工处会同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再次进行审核,并结合日常的检查结果,最后进行评定。

(二)连续一周被评为合格寝室的授予“一星级”称号。

(三)连续二周被评为合格寝室的授予“二星级”称号。

(四)连续三周被评为合格寝室的授予“三星级”称号。

(五)连续四周被评为合格寝室的授予“四星级”称号。

(六)连续五周被评为合格寝室的授予“五星级”称号。

(七)达到“五星级”的寝室可申报“品牌寝室”。

(八)星级寝室由各系自评,并挂牌贴星。

(九)达到五星级寝室的,由各系上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十)对不合格的寝室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制度给予处罚。

(十一)被评为三星级以上的寝室,由各系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校优秀学生干部、校三好学生、学院设置的各种单项奖获得者所在寝室必须达到三星级以上。各系参照此条评优、评奖。

(十三)国家助学金获得者所在寝室必须达到三星级以上。

(十四)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所在寝室必须达到四星级以上。

(十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级以上优秀学生所在寝室必须达到五星级。

(十六)学生列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对象的,所在寝室必须达到四星级,准备发展为学生党员的,所在寝室必须达到五星级。

(十七)在校舍区管理委员会及学生工作处日常检查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寝室给予减星降级,并根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十八)各系不合格寝室达到5%以上,或品牌寝室建设率在40%以下的,将不能参加学年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

三、“品牌寝室”评定标准及评选办法

(一)必须达到五星级。

(二)内务整理的规格上达到或超过学院样板寝室。

(三)寝室环境建设、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由学生所在寝室的寝室长向班级提出申请,由各班上报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由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及各系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组织抽查,对达到规格要求的寝室授予品牌寝室称号。

四、几点要求

(一)寝室星级评定工作旨在督促学生保持寝室卫生持续合格,具有连续性,各系可根据具体情况(目前寝室状态及学生连续保持的情况)对目前学生寝室星级进行调整。

(二)学生工作处将对各系的寝室星级评定工作进行考核。对评定工作不认真,私自降低评定标准的,将追究责任。

(三)经学院认定的品牌寝室,学生工作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抽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品牌寝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给予摘牌。

(四)在品牌寝室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寝室,各系可提前向学生工作处申报品牌寝室。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会(简称学院学生会)是全院学生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

第三条 学生会组织机构由学院学生会、系学生会、各班委会构成。

第四条 学生会的主要任务: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培养会员“五种能力”和“五小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树立科学精神,为全面成才创造条件,真正实现“明日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以我为荣”的良好愿望。

(三)发展与各兄弟院校的友好联系,加强与社区的联系,塑造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在社会各界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会务公开制度。

第六条 学院学生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和齐齐哈尔市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我院在籍全日制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有资格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申诉权;

(二)有通过学生代表提案方式提出改善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的建议和批评、监督本会工作的权力;

(三)有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的权力。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上述权利。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校规校纪,遵守本章程;

(二)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执行学院学生会的各项决议,努力完成学院学生会布置的各项工作,维护学院学生会的利益。

第三章 学生会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常设机构是学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全日制班级民主选举产生,以系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出席会议。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名额按班级人数比例分配,具体产生办法由学院学生会常委会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届满前15日,由学生会常委会或学生会主席组织并完成下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如果遇到非常情况,经学生工作处同意,由学院学生会常委会常委表决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任期,在影响选举的情况解除后15日内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三条 系学生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系学生会主席召集。如果系学生会认为必要,或者四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系学生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改学生会章程;

(二)学生会章程和各项基本制度的实施;

(三)听取和审议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和罢免学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五)其他应由学代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五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申诉权;

(二)有监督和质询学生会常委会和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三)有向学生会常委会反映同学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与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宣传学院和学生会的各项决议的义务;

(五)有模范遵守学院校规校纪,遵守学生会的各项制度,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学习,踏实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二节 学院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学生会常委会是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院学生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

第十七条 学生会常委会由15-20人组成, 由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学生会常委会不得兼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或系学生会主席,学代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同院学生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至下届常委会产生为止。

第十九条 学生会常委会的任期一年。

第二十条 学生会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由学生会主席召集常委会全体会议、常委扩大会议。常委会的决议需经三分之二常委通过。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学生会章程,审议学生会各项工作条例和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和有关决议;

(三)监督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表彰先进集体或个人;

(四)在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学生会主席的提名,经学生工作处同意,决定执委会各级干部的人选;并接受学生会成员的辞职;

(五)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过并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可罢免学生会成员;

(六)负责下届院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七)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常委会设置下列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一)考核评审委员会

负责学院学生会各部门成员的纪律检察和监督工作,决定对各部门成员的奖励和处分,记录并按期公布学生会的量化考核情况。

(二)会务办公室

1.审议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起草学生会的有关文件;

3.保管学生会的各种文件、文书及档案;

4.负责学生会的财务物品管理工作;

5.负责接待外校来访人员,并与兄弟院校保持工作联系。

(三)宣传教育委员会

1.围绕学生的思想状况及学院的校风建设,对广大同学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学生会的宣传工作;

3.总结学生工作经验,研究和制定具有学院学生会特色的工作思路,指导学生干部工作;

4.定期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对学生会干部、班级干部进行思想和业务素质培训。

第三节 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领导,对学院学生会负责,全面领导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副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差额或等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主席、副主席每学期向学生会常委会作述职报告,经信任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主席、副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新的人选应由主席、常委会办公室提名,由学代会常委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制定学院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并领导完成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二)统筹协调并指导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批准或否决学院、执委会各部的提案或议案;

(四)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不在代行主席权利。

第二十八条 主席、副主席的义务:

(一)有出席学院有关会议的义务;

(二)有发布学生会决议的义务;

(三)有接受学生代表监督、质询的义务;

(四)副主席有接受主席委托,行使主席部分职权的义务;

(五)主席、副主席有接受学生工作处下达的指示和委派工作并完成任务的义务;

(六)指导各系开展工作的义务。

第四节 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 系学生会

各系学生会不设常委会,其相应职权由该系学代会的代表团行使。

各系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并经学院学生会批准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各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由代表团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班委会

班委会负责班级日常管理工作,班委会在系学生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班干部有接受学生会培训和落实学生会决议的义务。

第四章 学院学生会会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组成: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各校级部长。

(二)形式:由学生会主席召集,不定期召开。

(三)内容:

1.审议学生会工作计划;

2.监督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测评先进集体或个人;

3.根据学生会主席的提名,经学生工作处同意,决定执委会、学院各级干部的候选人,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罢免学生会成员,并接受学生会成员辞职;

4.讨论并通过学生会各项重要决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

(一)组成: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办公室主任、各校级部长、各系主席。

(二)形式:由学生会主席或副主席召集,每周一次。

(三)内容:

1.总结学生会各部门上周工作并作下周工作安排;

2.贯彻学生工作处精神并传达其相关要求,学习学院相关文件;

3.安排学生会各项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执委会例会

(一)组成:学生会全体干部。

(二)形式:由学生会主席或副主席召集,不定期召开。

(三)内容:

1.组织学生会干部的各项培训;

2.研究拟定学院大型活动及特殊活动的开展计划;

3.其它应由全体学生会干部执行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值周例会

(一)组成:学生会副主席、系主席、值周人员。

(二)形式:由学生会副主席或系主席召集,每周一次。

(三)内容:

1.总结上周值周工作,并安排下周值周工作;

2.表扬先进、批评错误,按量化考核评出优秀成员;

3.其它与自律值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会全体例会

(一)组成:学生会全体成员。

(二)形式:由学生会主席或副主席召集,每两月一次。

(三)内容:

1.总结上月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报告,同时制定下月各部门工作计划;

2.讨论表彰先进集体、个人或处理违纪成员的决议;

3.组织全体学生会成员各项培训;

4.传达、学习学院或学生会有关文件及其它事务。

第三十六条 各系学生会例会

(一)组成:系学生会全体成员及各班班长。

(二)形式:系主席召集,每周召开一次。

(三)内容:

1.传达学生会相关要求,学习其下发的文件;

2.总结前一周工作,同时安排下一周工作计划;

3.组织各班级响应学院号召,开展日常活动;

4.其它应由系学生会开展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部委会议

(一)组成:学院部长、系主席或系部长、各班委员。

(二)形式:学生会副主席或学院部长召集,不定期召开。

(三)内容:

1.开展学院学生会的相关活动;

2.学习学生会相关精神;

3.其它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学生会常委会委员三分之二或学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并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学生会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联)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的学生社团联合组织,是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群众团体。

第二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服务社团为宗旨,紧密围绕学院育人的工作中心,以培养“五种能力”和“五小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学院的发展和建设服务,为全院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为学院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传承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中而至庸,和而不同”的校训,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第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由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各系学生社团联合会、各社团构成。

第五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基本职能:

(一)贯彻落实学院团委关于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方针和意见,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

(二)为学院各社团的发展和建设服务,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发展和建设的监督和引导,带领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依据《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完善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的档案建设和管理,指导各学生社团建立健全内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学院学生社团的注册审批、组织建设、活动申报、对外宣传、经费审计等制度;

(四)加强与兄弟院校学生社团联合组织的学习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召开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第六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七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遵守《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八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会员

第九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的学生社团组成。凡依据《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依法成立、注册、承认本会章程的学生社团,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其余为非法社团组织。

第十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依据《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发展本社团成员和撤消其成员资格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主席候选人的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本社团的工作和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本会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报告团体的工作和活动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本团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本团体成员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学院团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决定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三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其各项管理办法;

(二)决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大事务;

(三)审议学生社团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计划;

(四)选举、罢免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

(五)其它应由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代表由各学生社团成员民主投票选举产生。凡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的学生社团成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及分配比例由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和社团规模确定。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与会人数未超过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不予开会,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十六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设筹备委员会,负责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筹备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创业副主席、社团副主席各一人),秘书长两人,外联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通讯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财务审计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人力资源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

第十八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的条件:

(一)主席、副主席必须承认本章程,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二)主席、副主席应具有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社长、副社长或临时党团组织负责人)工作经历;

(三)主席、副主席应该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一定的议事和组织能力,能够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2016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教联〔20163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基金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伙食补助等,专款专用。

二、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机构

(一)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三)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组建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

(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班级公示,并报系认定工作组备案。

四、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在提供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以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在提供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以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在提供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4.孤儿(学生)(以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在提供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5.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以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在提供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其中第35项要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4号)执行;

6.“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突发自然灾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等)

1)家庭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2)家庭成员因残疾、意外或重大疾病而丧失劳动力的;

3)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灾变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5)家庭人口多,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同时就读高等学校的;

6)因父母离异、单亲家庭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导致家庭低收入的;

7)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8)学生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

9)其他无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生活的。

(二)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娱乐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

2.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3.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4.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5.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

6.所在班级2/3以上学生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

(三)学生的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的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在校消费表现,结合齐齐哈尔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认定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

(一)“一般困难”认定的条件

学生家庭难以支付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学生就学期间基本花费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符合建档条件,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无固定收入,能够交付学费;家庭为学生所能提供的全部费用平均低于1000/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以种地为主,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2.家庭成员因残疾、意外或重大疾病而丧失劳动力的;

3.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灾变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青壮年劳动力,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5.家庭人口多,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同时就读高等学校的;

6.因父母离异、单亲家庭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导致家庭低收入的;

7.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8.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

9.无其他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生活的。

(二)“困难”认定的条件

符合建档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固定收入,能够勉强交付部分学费;家庭为学生所能提供的全部费用平均低于700/月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以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在提供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三)“特殊困难”认定的条件

凡学生本人每月各项费用总和低于500/月,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无法提供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必须具备的条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孤儿(学生);

(以学生家庭所在地民政或扶贫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需在提供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指:

①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②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灾难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③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家庭经济收入锐减或丧失。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1.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凋查表》,新生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每学年开学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实填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递交《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3.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学生在提出申请时,需要上交个人及家庭所能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或电子照片,以便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二)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内容;

2.申请人提供的《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人日常消费的实际情况;

4.着重考察建档立卡学生、城乡特殊供养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学生、孤儿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的学生;

5.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所能提供的个人及家庭证明材料,对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排序,填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排序表》,并将证明材料整理附后;

6.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后,在班级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初审。

(三)所在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1.系认定工作组要对班级评议小组提供的排序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系内公示,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2.如有异议,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3.如对所在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审批建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排序表》和相应证明材料,复查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五)督察核实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函、网络平台、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若发现学生隐瞒、捏造家庭经济状况、伪造证明等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七、资助种类

经学院认定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可依据不同的申报条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齐齐哈尔市圆梦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管理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及调档工作于每年930日前完成;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管,学生毕业时销毁;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每学年调整一次,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

(四)在建档工作中严禁经办人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院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处罚。

九、其它

(一)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每年参加60小时的公益劳动;

(二)受到资助的学生,如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将取消当年资助资格;

(三)在申报资助时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当年资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

(四)此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标准与名额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三)获奖名额于每年91日前由省财政厅、教育上级主管部门确立下达。

二、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其中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列本专业前5%,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两次以上,学年平均成绩85分以上,担任过校级学生干部,荣获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方面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名列本专业30%,获得两次以上奖学金,学年平均成绩80分以上,荣获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学年成绩合格,参加志愿服务每年在60小时以上。

三、评审程序

(一)评审工作由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于每年930日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表格;系对其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本院当年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及其申请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一)学院于每年11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月打入受助学生的饭卡,用以改善受助学生的生活状况;

(二)获奖学生将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三)学院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记、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学生须生活简朴,合理利用奖学金及助学金,凡经举报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利用奖学金进行宴请等高消费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该生受资助资格,同时追回全部奖学金及助学金。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从事监考工作的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的各级各类学生的课程(环节)考核。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指定的实施考试的空间。

第三条 对参加学校负责组织实施的上述各类考试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巡考人员、教务组织管理人员等,下同)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教务处依据本办法对各种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学生工作处进行处理。

第二章考试违规行为及纪律处分种类

第五条 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应认定为考试违纪;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第六条 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 考试违规纪律处分依据情节轻重分为以下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学生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同时取消《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成绩并扣除相应德育学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及周边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班级、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考试后本人或委托他人找教师要求提分的;

(十)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一)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十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同时取消《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成绩并扣除相应德育学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非开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七)私自传、接、借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将事先制作的“成果”充当实习、实训考核成绩的;

(九)剽窃、抄袭他人的实习、实训、毕业设计成果的;

(十)通过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雷同卷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所有参与者;

(十三)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十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行为的;

(十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结业证书、学历证书及其资格资质证书的,由学校或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监考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依据《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与处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二)监考迟到或未到的;

(三)擅自离开岗位,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事(看书、看报、攀谈、改作业、吸烟、接听手机等)的;

(四)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五)对有违规倾向的学生,不及时予以批评、告诫、制止,或发现考试作弊隐匿不报的;

(六)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在评卷、合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计分误差的;

(十)擅自泄露评卷、合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一)实习、实训指导教师代替学生操作完成考试任务的;

(十二)毕业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默许、纵容学生剽窃、抄袭他人设计成果的;

(十三)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学生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十四)因玩忽职守,致使学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十五)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十六)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十七)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十八)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十九)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二十)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二十一)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二十二)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考务工作等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相关证件及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即时通报考生违规情况,考试结束后汇总考生违规记录,然后由教务处统一将考生违规材料及名单提供给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对考试违规的教师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各系记载学生的理论考试、毕业设计、实习、实训或各种资格证书考试等方面诚信行为记录,作为学年鉴定和就业推荐的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监考人员守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考试纪律与考场规则》参加和组织课程考试、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对于我校组织进行的国家统一考试,严格遵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考试纪律与考场规则

1.考试开始前15分钟允许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达到考试总时长的一半时间后方可交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若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一律视为违纪。

2.考生进入考场后,按规定入座,并将考试相关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备查,考试结束后方可收回。考试开始铃响后,考生方可开始答卷。

3.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查看试卷科目是否正确,清点试卷是否齐全,检查试卷有无破损、漏印、重印或错印等情况。若发现问题应举手向监考教师报告请求换卷。

4.考生在答卷前,必须把姓名、班级、学号(考号)填写在试卷和答题纸密封线内指定的位置,填写时要准确、工整、清楚。凡上述各项涂改或字迹无法辩认的试卷,以及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姓名、班级、学号(考号)或做其它标记的试卷一律作废。

5.考生独立答卷,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试题题意,不得擅自询问其他考生。

6.考生必须带齐考试必备文具,考试期间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相借用。除作图外,答题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水性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使用红笔、涂改液等辅助性文具,否则试卷作废。

7.桌上只准放置考试必备文具、考试相关证件,不准携带其它物品(:书籍、资料、手机和自备草稿纸以及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等)。已携带入场的应按要求指定位置存放。开卷考试科目允许携带指定的查阅资料。

8.考生在考场内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不准使用通讯设备接收或传递考试信息;不准夹带考试相关材料;严禁换卷、替考及进行其它与考试无关的行为。

9.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不得继续答卷,待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考生将试卷、答题卡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

10.考生要保持考场整洁卫生,考试结束后值日生要做好考场清扫工作,并关好门窗及照明设备。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图书馆入馆须知

一、图书馆只对本校读者开放,读者进入图书馆,需向管理人员出示本人借阅证或翼机通方可进入;不得使用他人证件,非本校人员需与图书馆联系,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二、期刊、报纸只供阅览室内阅读,概不外借。

三、存包箱免费提供读者使用。

四、勿将贵重物品放到存包箱内,如果因此导致物品被盗或丢失,责任自负。

五、读者按要求查阅期刊、报纸、图书资源;阅后放回原位,不可乱放,注意保持架面整齐。

六、入馆前将书包、提包、书籍等放入指定存包处;通信、娱乐发声设备一律调至振动或静音状态;读者务必在借阅后将所存物品取回,禁止长时间占用存包箱。

七、文明使用存包箱,人为损坏存包箱者,给予经济处罚外并交由学院(系)处理。

八、爱护图书、报刊,不得随意勾画、写字、撕页或开天窗,不得私自将刊物带出馆外,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九、保持室内安静、卫生,不得喧哗,不得乱扔果皮、纸屑,不准吸烟,严谨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图书馆。

十、妥善保管借阅证或翼机通,若遗失或损坏,读者应立即到图书馆综合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读者在办理借书手续前,先检查图书有无污损、缺页、缺条码或其它损坏等,如有损毁,应及时向工作人员声明,否则一经发现,由借阅者负责。

十二、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工作人员有责任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图书借阅规定

一、办理借阅证的范围

(一)正式在编的教职员工、临时聘用的教师及科研人员;

(二)国家计划内录取的全日制在校生;

(三)经学院认可的成人教育各类学生、各类短训班人员;

(四)教工家属(仅限于本校正式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五)历届本校毕业生;

(六)经中心领导批示同意的其他人员。

二、办理借阅证手续一览表

办证人种类

办证费

服务费

校内

读者

在职教师

5

/

/

人事处通知、一寸彩照一张

本校学生

5

/

/

一寸彩照一张(由班干部统一办理)

5

/

200

学生证或听课证或教务处通知、一寸彩照一张

聘任教师

5

/

100

聘任单位证明、一寸彩照一张

校外

读者

5

50/

200

毕业证、身份证、一寸彩照一张

其他人员

5

100/

200

身份证、一寸彩照一张

三、借阅证的办理流程

由卡务管理中心根据读者类型,对读者信息进行注册、验证、测试无误后即可使用。

借阅证:由卡务中心根据读者提供的有效材料对读者信息进行注册,验证,制作借阅证卡片。测试后即发放读者使用。

四、借阅证使用管理办法

(一)图书馆借阅证是读者进入本馆及在馆内借阅等有关活动的有效凭证,该证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发放和管理,读者在馆内活动应随身携带,并接受工作人员检查。

(二)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委托他人使用。如发现使用他人借阅证,本馆工作人员有权扣留该借阅证,并以"违章用证""偷窃他人借阅证"为由按《读者违章处理规则》予以处罚。

(三)借阅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不得损坏。如属人为损坏或污损严重,影响计算机规范管理时,原证作废。读者应办理补证手续。补证费用由读者承担。

(四)凡本校读者离校(学生毕业、结业、转学、退学,教职工调离本校等),一律要到本馆办理借阅证注销手续:首先应还清所借的全部图书文献。在还清所借全部图书文献后,本馆收回借阅证并现场注销,退还读者缴纳的押金。

(五)补办借阅证

1.读者借阅证若遗失或因污损严重无法使用,可重新补办。发现借阅证遗失时,应立即到本馆办理挂失手续,若不挂失,他人利用拾得的借阅证盗取本馆文献,由遗失借阅证的读者承担全部责任;

2.补办借阅证的读者需出示本人有效证件,附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缴纳证件工本费5元;

3.如发现使用已办理挂失或注销的借阅证借阅文献时,按盗窃本馆财产处理。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图书借还制度

为充分发挥馆藏文献的效益,方便读者借阅图书、期刊等,保护藏书及其设备的完好无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图书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凡本馆持证读者均可凭借阅证借阅本馆流通部总书库开架图书,同时可以在期刊阅览室进行期刊、报纸的阅览。

二、图书文献外借

(一)借书册数和期限

读者类型

在校期限

权限

借期

全日制专科生

3

10

1个月

全日制本科生

4

10

1个月

(二)读者所借的书应如期归还。如有超过外借期限未还的书,必须还清超期图书并按逾期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借书;否则,暂停借书。

(三)读者所借图书到期后,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还需继续使用时,应及时办理续借手续。每册书限续借一次,每次续借期限与所借书借期一致。

三、借还图书须知

(一)借书须知

1.读者一律凭本人借阅证,在出纳台换取代书板后,进开架书库自行选书。入库前,读者所携带学习、书包等有碍书库管理的物品应寄放在指定寄存处,严禁携带入室。

2.选书时,一律要用代书板。具体使用方法是:①选书时,必须先以代书板定位,然后取书(每次只能抽取一本书):读者确认要借该书时,可将代书板取出;若不属应借的图书,应将图书插回到代书板所在位置再抽出代书板;②代书板取出而又不打算借阅的图书,切勿随便回架,或向书库工作人员请教放回原处。

3.读者如在一个书库选好书后还须到另一书库选书时,进入另一书库时,应将在前一书库选好的图书暂时放在书库工作人员入口处,离开时再取走。

4.读者选好书后凭代书板换回借阅证,再将借阅证搁在书上一块放到出纳台的指定地点,然后通过监测仪到出纳台外等候取证、取书。凡私自将图书带出出纳台者,一律按偷窃图书规定加重处罚。

5.读者取到所借的图书,应立即对所借图书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涂画、破损、缺页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并由工作人员作出记录备查;如发现书名与正文不符,应立即向工作人员说明,归还该书。

6.为让更多读者入库选书,每位读者入库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否则工作人员有权终止其选书活动。

7.因公临时来校人员如要借阅图书,需凭接待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件,办理一次性借书手续并交所借图书价格13倍的押金。离校前接待单位应督促来校人员还清所借图书;如来校人员未还清所借图书便离校而去,接待单位应负责催还或负责赔偿。

(二)还书须知

1.读者还书应在借期未到之前。超过借期而又没办续借手续的书本馆将按章处理。

2.还书时,应将借阅证搁在所还的书上送到出纳台的还书口,交给工作人员办理还书手续。工作人员办理还书手续时,会对所还的书进行检查。凡发现有涂画、破损、缺页等情况而又没有记录可查的,或者没有条形码或条码损坏的一概由读者本人按规定负责赔偿;如发现书名与正文不符的将按偷窃图书规定加重处罚。

3.工作人员办理完还书手续,会将借阅证交还读者。读者应将借阅证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开出纳台。

4.校外读者还书后退还其押金。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读者违章处理制度

一、本规则所指文献含各种公开及非公开出版的各语种书、刊、报纸、地图画册、录音(像)带、光(软)盘、缩微胶片平片等各种载体文献。

二、图书馆的文献是学院的重要财产,保护文献的洁净和完整是读者的义务。

违章类型

遗失

图书

1)自购同种同版图书赔偿,并交纳图书加工费5/册;

2)无法重购者,根据原书出版年限、价值不同,按遗失图书单价交纳赔偿金。

多卷书

遗失其中1册,工作人员可视馆藏复本情况、全套重新订购的难易程度及全套总册数等因素,确定赔偿额,原则上最低需赔偿一套书的总价格。

污损

图书

1)污损处可修复,如铅笔勾画,不影响使用且本人能主动修复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可免予处罚;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停借1个月;如圆珠笔或其它笔勾画的,视情节轻重赔偿120元。

2)损坏的图书经简单修整后尚能使用的,首次违规,经教育后每页赔偿1-5元;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停借2个月。

3)修整后整体可用、但仍有部分内容无法使用时,首次违规,经教育后每页赔偿5-20元;第二次作违章记录,停借3个月。损坏严重者,按遗失办法处理。

损坏条码

每条交纳赔偿金3元。

窃书

“窃书”违反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生行为准则,一经发现立即送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以下行为视为窃书:(1)撕书;(2)破坏图书防盗装置;(3)冒用他人证件借阅;(4)二次擅自携带未借图书出馆等。

注:首次“擅自携带未借图书”出馆,经教育后,视认识态度由工作人员确定是否作违章记录及停借处理。

使用他

人证件

1)图书馆借阅证只限于读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借用者和被借用者均作违章处理,且停借1个月。

2)使用捡到或窃取的他人借书证,一经发现,视作“窃书”行为,按“窃书”处理。

超期处罚

未能在规定日期前归还图书者,须按过期天数交纳违约金(普通图书0.2/天,短期借阅图书、外文图书0.3/天,样本书0.5/天,期刊1/天)。

损坏公物

损坏公共财物,须按原价赔偿,并视认识态度由工作人员确定是否作违章记录及停借1-3个月的处理。

不服从管理

违反图书馆“入馆须知”中有关的行为规定,且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影响图书馆阅览环境,工作人员有权作违章记录及停借1-3个月的处理。

三、录音(像)带、光(软)盘、缩微胶片平片等各种载体文献的违章处理(以光盘代表)

(一)逾期滞纳金:读者所借光盘凡超过借阅期限而未归还者即为逾期。逾期光盘从逾期之日起按实际超期的天数计处罚金,罚金每天2元。

(二)遗失赔偿:读者所借光盘不慎遗失,读者应付赔偿责任。赔偿办法原则上赔偿同版原书的随书光盘,并补交文献加工费每张光盘2元。非随书光盘按原价的1-10倍赔偿(自刻光盘无效)。

(三)损坏赔偿

1.轻微污损,但不影响流通使用,赔偿5元;

2.污损或丢失光盘条码赔款5元;

3.盘片划痕较深、盘片开裂但不影响流通的赔偿30元;

4.如果光盘被水浸、油浸、漆保护层损坏、严重污损或重压变形导致光盘无法流通的按“遗失赔偿”处理;

5.如发现用其他光盘替换借阅光盘的按“遗失赔偿”处理;

6.损坏和遗失的光盘同时有逾期的应缴纳逾期滞纳金。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师生员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指学院的校门、道路、园林、教学区、生活区、校园周边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进行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保卫处负有维护校园秩序的管理职责,学院各职能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互相支持,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校园秩序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我院师生员工、家属、外来办事人员及其他来院工作、学习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校园秩序在依法管理前提下,应当坚持公正合理,及时便民的原则,对违反规定行为人以批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第二章 校门秩序管理

第六条 进入学院校门必须按规定出示学院颁发的学生证、工作证或其他证章、证件。未持有所规定的证章、证件人员进入校园应经有关部门许可,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一)我院师生员工凭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进入校门;

(二)进修生、培训生等各类来院学习的学员,凭我院有关部门发给的证件进入校门;

(三)在我院务工、经商等人员以及通过正当手续在院内居住的人员,凭学院相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或证明材料进入校门;

(四)来访、办公的院外人员,学生家长、亲友,必须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入校,离院时经接待人签字的会客单交门卫执勤人员验收;

(五)学院邀请的专家、学者、宾客(含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主管、主办单位须事先通知学院保卫处,在保卫处的配合下搞好接待工作;

(六)外单位借用学院活动中心、教室、运动场等设施的,主管部门须事前通知学院保卫处,门卫执勤人员根据通知,准许借用单位人员进入校门。

第七条 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院宣传部或院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采访。

第八条 执法人员依法进入校园执行公务,必须持有执法证件和有关法律文书,经院保卫处同意后,方可执行。学院保卫处对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严禁流动商贩、推销人员、废品收购人员以及其它流动务工人员进入校园。

第十条 凡按规定进入校园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应当遵守法律规范和学院规章制度,不得危害校园秩序。

第十一条 拉运、携带贵重物品、物资、材料、设备出院门,应当接受门卫检查,出示系处级以上单位证明,属个人物品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对物品进行登记。

第三章 校园文化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擅自散发各种宣传品、印刷品,需散发宣传品、印刷品的,应当经院党委宣传部同意报保卫处备案。宣传品、印刷品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安装音响、广播电视等设施,不得擅自使用学院广播、电视设施、计算机网络等设备。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在校园内公共场所举行集会、游行、讲演、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到保卫处备案,申请应写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否则,不得举行。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讲演等应符合我国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权利。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组织者应在成立前报请学院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院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开展活动必须接受学院管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公民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超出宗旨的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院内社团组织或者个人创办面向学院师生的报刊,必须报院党委宣传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创办院内报刊。

第十八条 学院提倡举办多种形式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院传播封建迷信、伪科学、淫秽色情以及暴力、凶杀内容的出版物。校园内举行的大规模娱乐庆祝活动,组织者应报院团委或党委宣传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活动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有损社会风气。

第四章 校园车辆管理

第十九条 凡进入校园内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服从学院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院教工的车辆凭保卫处办理的蓝牙卡进入校园,外来车辆进入校园实行登记制度,司机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门卫管理;

(二)学院正门严禁出租车、货车、重型机动车进入,教学区严禁出租车进入、穿行;

(三)凡进入校园的各种机动车辆一律禁止鸣笛,行车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校门出入口、交叉路口不得超过五公里;

(四)校园建筑施工用车必须遵循指定路线行进,不得随意在校园内穿行;

(五)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

(六)院内各种车辆应当停放指定地点,外单位或个人车辆需在校园内停放,应到学院保卫处办理手续;

(七)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需较多车辆进院,应当事先与保卫处取得联系,确定停车地点。保卫人员配合疏导来往车辆,防止阻塞交通。

第二十条 凡进入校园的各种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服从学校管理,并应履行下列规定:

(一)骑自行车进出学院大门应当下车推行;

(二)骑自行车应右侧行驶,严禁骑车带人、骑快车。拐弯时应当伸手示意;

(三)自行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

(四)严禁畜力车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校园道路上堆放杂物、材料,不得随意占用、掘洞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如因施工需要临时占道、掘动道路的,必须事先报院保卫处批准;

(二)进行道路施工或因施工需开掘道路的部门应设置防护栏杆,安装安全灯,必要时施工现场要昼夜专人看护,施工后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堆积物。

第五章 校园商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教学、科研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以师生为主要消费对象的经营性活动,不得悬挂、张贴商业广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从事商业、服务业及其它经营活动者,必须经学院服务总公司同意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方可开业,并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从事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必须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凡无营业执照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服务业等各种盈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凡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者,必须与其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状,并按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一切流动商贩、摊点经商活动;教学楼、办公楼、宿舍楼禁止各种推销、传销活动。

第二十六条 大学生特困助学工程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活动的,需经院学生工作处同意,保卫处批准后,在指定地点进行,经营活动不得侵害师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校外商业、服务单位为方便师生而在校园内举办“义卖”等销售活动,需事前经学院服务总公司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在指定地点进行。销售活动不得影响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本院学生出售书刊、教材等学习资料,需报学生工作处批准,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并报送保卫处备案。

第六章 学院非学历办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非学历办班是指:在校园内利用学院设施的非学院招生计划内(成人招生计划、职业技术招生计划)各单位或个人自行招生、开办的各类学习班,如微机班、假期补习班、自考助学班等。

第三十条 校园内开办非学历班,需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经批准开办的各类学习班,必须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院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非学历办班组织者应当与保卫处签订安全防范责任状。保证办班过程中不出现治安、消防事故,严禁损害公共设施。

第七章 校园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凡本院师生、员工和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都应当维护校园环境,保护校园清洁、卫生。应当爱护花草树木、动物,严禁攀折损坏校园植物和设施,修整、砍伐树木必须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禁止穿行草坪和在草坪上进行各种体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保护公共设施,严禁损害校园内户外椅、路灯等设施,严禁在墙壁、公用桌、椅、厕所等处乱写乱画。

第三十四条 任何部门、个人在校园内严禁私建滥建各种违章建筑;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在工程完工后七日内拆除或迁移。

第三十五条 除揭示板、宣传栏外,校园内任何场所、地点禁止粘贴各种布告、广告、启示、通知等粘贴物。

第三十六条 严禁焚烧垃圾杂物,严禁在草地、树林中抛扔、燃点火种,防止草皮树木着火。

第三十七条 禁止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废纸杂物。

第三十八条 校园内垃圾统一组织清理,严禁个人进入校园拣垃圾,影响校园环境。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校门卫有权禁止进入校园,对于不听劝阻、擅闯校园,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学院保卫处有权要求其说明情况或令其离开校园。对于拒不说明情况又不离开校园影响学院秩序情节严重的,院保卫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门卫有权禁止携带、运输物品出校门,并由院保卫处与有关部门联系,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院宣传部、保卫处有权禁止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学院宣传部、保卫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拆除音响设备,并视情节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学院有关部门有权责令禁止活动,并视情节追究主办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学院保卫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院保卫处有权责令停止销售等经营活动,并视情节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学院保卫处有权责令停止其办学活动,给学院造成损失的,组织者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学院保卫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校园110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对高校安全工作的要求,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保卫处设立110报警服务台电话(5110),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师生紧急电话报警、求助。

第三条 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全院师生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学院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各部门应当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五条 110报警服务台工作程序要健全,并应加强内部管理。

第二章 受理报警

第六条 校园110 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在接到报警时,应当主动说:“你好,工程学院校园110报警台”。并向报警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工作部门或所在班级,不得拖延时间。

第七条 校园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对所接到的报警应认真登记。并做好出警、指挥、处置工作记录。

第八条 校园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学院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处置的学院内部及外来人员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受到影响,需要先期紧急处置的;

(六)各种可能引发师生人身伤亡事故或学院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的险情,需要紧急处置的;

(七)需要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第三章 受理投诉

第九条 校园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内容及投诉人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严禁将投诉情况泄露给被投诉对象或者其他人员。

第十条 校园110报警服务台对投诉应当视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进行投诉或者信访问题,交由原受理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校园110报警服务台及具体承办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防止利用投诉对工作人员进行诬告陷害。

第十二条 对已办结的投诉,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并立卷备查。对上级交办的投诉,应当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第十三条 对投诉的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如发现在事实认定、办理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存在错误的,应当限期予以纠正。

第四章 受理求助

第十四条 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

(一)学院内师生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二)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学院公共安全、生活秩序和师生人身安全,需要先期紧急处置的。

(三)各种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险情,需要紧急处置的。

(四)其它求助事项。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学院学生的标志。

第二条 学生证的地位、发放对象和使用范围:

(一)学生证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身份证明,是在籍学生的重要证件。

(二)新生入学取得学籍者,学校发给其学生证,由学生本人领取。

(三)学生证是在校学生平时身份证明的唯一证件,实行一人一证制度。

(四)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使用,并随身携带,随时接受传达室和保卫人员的检查,不得损坏、涂改,不准转借、送人。

第三条 学生证的制作和填写:

(一)学生证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设计,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统一制作。

(二)学生证由学生工作处在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统一组织填写、校对和审核,各系统一发放。

(三)学生证内芯“乘车区间”栏的填写:

1.乘车区间不得任意填写,填写的乘车区间必须是学生家庭所在地(父母所在地)和学校所在地之间。如若父母不在同一地点,只能填写一方所在地。学生家庭所在地不通火车的,应填写最近地点。

2.乘车区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学生家庭所在地或因父母工作所在地点变动,需要更改乘车区间者,应由学生家长所在单位和新地点的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证明,经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属实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乘车区间变更手续。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持证办理入学手续,即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记。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学生证的补办:

(一)学生因故遗失学生证后,可以申请补办。

(二)每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给补办一次学生证。

(三)办理补发学生证时,经核实可补办者,需交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一张、学生证工本费。

(四)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学习期间,不予补办学生证。

第六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等原因要离校时,在离校前必须将学生证交回学生工作处注销。

第七条 学生遗失的学生证被他人利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负责。

第八条 校徽是我院学生的重要标志,在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后领取。

第九条 学生进出校门应佩带校徽,每日早检接受检查,并且随时接受传达室和保卫人员的检查。

第十条 校徽只限本人使用,要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准转借、送人。

第十一条 校徽遗失应立即报告所在班级,须由本人或辅导员老师向所在系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食堂文明就餐管理规定

一、自觉遵守就餐秩序,持卡文明就餐,按先后顺序排队,不拥挤、不加塞、不起哄、不喧闹。

二、礼貌谦让,讲究文明,严禁在食堂打架斗殴、滋扰生事。

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爱护粮食,按需购买,不得乱扔食物。

四、保持食堂清洁卫生,餐后把桌面收拾干净,不留米粒、食物残渣,不许随地吐痰、扔杂物、倒废水,不许吸烟、喝酒。

五、爱护食堂的各种设施和备品,不得损毁,不得将餐具带离食堂。

六、尊重食堂炊管人员,礼貌交往,支持其工作,珍惜其劳动成果。饭菜有质量问题或有其它意见可向服务总公司餐饮公司提出,不得与食堂人员发生正面冲突。

七、用餐人员要服从食堂管理人员管理和监督,不得无理取闹,不得擅自进入操作间。

八、保持食堂内公共卫生,节约用水,文明用水,不能将阻塞下水的杂物倒到水池内。

九、严禁不经学院食品卫生监察科批准,在食堂内集会、张贴广告、海报及大小字报。

十、尊重食堂炊管工作人员,当发生矛盾时,要逐级反映,合理解决,不得有任何侮辱性的言行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室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室是进行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教室资源,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室指学校除实验室、机房及经学校批准单独管理的专用教室以外的所有教室。

第二章 教室的管理

第三条 教室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调配使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教室使用用途,不得擅自使用教室。

第四条 服务总公司负责教室的日常维护,以及讲台、黑板、板擦、桌椅、门窗、电灯、电源插座等室内设备(不含多媒体设备)的维修。

第五条 各系负责多媒体教室设备(含软件系统)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图文信息中心负责教室扩音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 教室按系管理,按班级分配,由辅导员负责每天组织学生清扫及备品的管理,物品损坏应及时向服务总公司维修科报修。

第七条 使用教室时要爱护室内设备,不得乱拆乱卸、乱涂乱画。不得擅自挪动教室内的桌椅,如确需挪动,使用完毕后应将桌椅还原,以保证后续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损坏教室设施者,除赔偿外,学校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凡进入教室的人员,都应当服从教室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携带食品、饮料进入教室,不得在教室内吸烟,使用手机,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等杂物。

第九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维护教室的文明环境。进入教室时,应当着装整齐,严禁在教室及其周围打闹或者大声喧哗。学生不得抢占座位。

第十条 各系办公室于每学期开学前将教学公共教室及多媒体教室使用计划报送到教务处及学生工作处,便于空余时间教室的使用。

第十一条 各系收到经教务处开出的教室调用通知单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提供教室和有关设备,不得借故推诿。

第十二条 教室管理人员有权对教室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使用教室的,应当终止其使用。

第三章 教室的借用

第十三条 教室使用应当优先保证计划内教学。在保证计划内教学和本校学生自习的前提下,校内其他部门可以借用教室。

第十四条 借用教室分无偿借用和有偿借用。学校党、政、工、团、学生会等安排的活动,为无偿借用;经济独立部门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学习班,为有偿借用。

第十五条 借用教室的单位,应当填写“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教室借用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到教室主管部门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六条 已借用教室,如遇学校统一安排活动,以学校活动为主,必要时暂停使用。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军事训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国家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修订颁发的《普通高校学生军事训练大纲》中规定:“军事训练要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的一门必修课,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训练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条 学院军训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军训工作,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制方案、计划,负责上情下达,负责督促和协调准备工作的落实。

第三条 根据系设置军训营,营长由承训部队干部担任,营指导员由各系学生管理副主任担任,军训排指导员由辅导员担任。

第一章 军训守则

第四条 尊重教官,服从领导和管理,一切行动听指挥。

第五条 勇敢顽强,吃苦耐劳,积极参加军训。

第六条 执行军队条令条例。

第七条 讲文明,有礼貌,讲卫生,爱护公物,团结互助,爱护集体荣誉。

第八条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

第九条 刻苦训练,熟练掌握所学内容,争当优秀学员。

第十条 积极参加各项组织活动,全面提高个人素质。

第二章 军训安全

第十一条 实行专人负责制,由各部门的分管领导直接负责安全工作,各班设立学生安全员一名,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杜绝其他安全事故苗头。

第十二条 科学制定训练计划,合理安排训练时间,尽可能避开高温天气。

第十三条 有专人负责医疗保障,配齐防暑降温用品。

第十四条 科学组织训练,循序渐进,控制训练难度和进度,不得随意增加训练内容,不得随意提高训练标准。

第十五条 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严把食物采购关,不得购买、食用未经检疫的食品,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

第十七条 加强课余时间管理,严格请假和销假制度。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一日生活作息规律,确保人员24小时内均按作息时间运转。

第三章 军训例会

第十九条 由学院军训领导小组和教官负责人召开会议,审议军训计划。

第二十条 每日召开军训连会议,分析各项工作情况,研究部署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日排指导员(辅导员)与教官交流训练管理意见,针对训练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措施。

第二十二条 每日晚饭后由教官主持召开一次班务会,主要讲评当日的训练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建立学生互助组,选定组长,每日与教官开好思想分析会,研究全班人员思想状况。

第二十四条 每日训练结束后,进行教官交流会,相互交流当日军训情况,拟定次日工作思路。

第四章 请假销假

第二十五条 参训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逐级请示,按规定权限批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

第二十六条 请假一日以内,由排长(教官)和排指导员(辅导员)批准;请假一日以上三日以内,由连长和系学生管理副主任批准;请假三日以上,由武装部部长和主管院长审批,校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外出时,需持学生证和请假批准条,明确注意事项和归队时间。

第二十八条 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销假。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未批准,超假、逾假不归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军训的学生须持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武装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军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武装部审批,方可免训或缓训。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请假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按《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军训内务

第三十一条 内务应保持整齐、整洁,用具等摆放应统一规范。

第三十二条 床铺按褥子、被子、床单的顺序铺垫。

第三十三条 鞋、衣帽和腰带等按规定放置。

第六章 军训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军训中表现突出的集体进行奖励,评选出军训优秀方队、内务整理先进集体等若干名,颁发奖状。

第三十五条 对军训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奖励,评选出军训先进个人等若干名,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武装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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