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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4-08-15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推进学校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依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校学生社团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素质教育、落实五育并举的重要载体,本办法所指的学生社团是青年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面向在校学生自发组织的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及其他类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学校学生社团的根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党委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第五条  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工作,研究决定学生社团工作重大事项。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学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担任。校团委负责具体指导全校学生社团工作。校团委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承担学生 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等具体事务。

第六条 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院系党组织作为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负责所指导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以及指导教师工作指导和监督考核等。

第七条  学校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对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社团指导单位,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 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1名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明确规定社团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 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 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六)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向学校团委递交申请报告,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及基本情况、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社团章程草案、社团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等。校团委负责受理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资格审查及组织学生社团申请答辩。

第十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内容包括学生社团成员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申请成立和年审事项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审核结果报学校党委核准后执行。校团委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学生社团年审以及注册登记工作。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予以注册登记,经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或年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 20 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五)涉及宗教文化的;

(六)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七)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八)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九)举办政治导向错误、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学生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注销:

(一)无法履行章程宗旨的;

(二)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并入其他社团的;

(四)连续半年无故未开展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按期注册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注销情形的。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注销经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评议审核、学校党委核准后,由校团委负责及时办理学生社团注销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冠用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名称。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经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经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校党委分管学生工作的同志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要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保卫处协调属地公安等部门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指导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与选拔,定期对所指导学生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校团委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原则上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丰富,热心公益事务,具有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第二十条  校团委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学生社团可聘请校内各单位教职工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其他单位作为业务指导单位的学生社团可聘请本单位教职工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校团委牵头,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齐抓共管,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组织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必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将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纳入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生涯导师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校团委牵头,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评价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社团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依规解除聘任。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学生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 2 个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学生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 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学生社团,有权向上级部门反映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 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制度。学生社团实行全体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学生社团章程,选举产生学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学生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学生社团工作报告,对学生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学生社团章程,监督学生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学生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不发展党员(团 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二十六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学生社团负责人在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学生社团各部门负责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学生社团应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学校新媒体平台,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报学校团委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三十条  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学生社团活动,第一指导单位应重点指导,严格把关,指导教师要带队并全程参与活动。开展大型活动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经学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举办讲座或者开展交流访问 等,须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经学校团委审核,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 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需报学校党委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须经指导教师把关签字、学校团委审核同意。

第三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会同指导单位加强对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坚决及时制止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社团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学生社团,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对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不再担任社团负责人。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发展,在经费、场地、设备、制度 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支持社团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学生社团集体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严禁向学生社团成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指导单位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八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工作实际和育人实效,校团委牵头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工作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社团工作集体(个人)、社团活动以及社团指导教师等予以评优表彰。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该社团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警告、暂停活动至取缔等处理。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和学校相关规定的;

(二)不注册或者无故延期注册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活动审批通过但未如期举办,且未及时说明原因的;

(五)未经审批违规举办活动或者未按审批内容开展活动的;

(六)举办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者师生作息,收到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七)违规收取会费的;

(八)无故连续一个学期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九)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的;

(十)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条  受到处理的学生社团,视情节轻重对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取消评优资格至撤销社团职务等处分。受到暂停活动处理并责令整改的社团,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一条  受到取缔处理的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应对其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和跟踪教育。对于屡劝不改的社团成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级社团,相关条款由校团委负责解释;院系级学生社团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