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正文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修订)》

时间:2024-08-15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简称社联)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的学生社团联合组织,是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学生群众团体。

第二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以服务社团为宗 旨,紧密围绕学校立德树人的工作中心,以培养“五种能力”和“五小能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学校五育并举,为学校的发展和建设服务,为全校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为学校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基本任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传承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中而至庸,和而不同”的校训,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

第四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由学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及各社团组成。

第五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基本职能:

(一)贯彻落实学校团委关于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政策和建议,维护学生社团的合法权益;

(二)为学校各社团的建设和发展服务,加强对学生社团建设和发展的监督和引导,引领各社团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依据《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加强学校学生社团的档案建设和管理,指导各学生社团建立完善的内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注册审批、组织建设、活动申报、对外宣传、经费审计等制度;

(四)加强与兄弟院校的学生社团联合组织的学习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召开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第六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七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遵守《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八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会员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实行团体会员制,由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的学生社团组成。凡依据《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依法成立、注册、承认本会章程的学生社团,即取得本会团体会员资格,其余为非法社团组织。

第十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依据《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发展本社团成员和撤销其成员资格的权利;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主席候选人的权利;

(三)会员团体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会员团体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独立开展其社团的工作和活动的权利。

第十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会员团体有遵守本会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如对本会决议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可予保留;

(二)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报告团体的工作和活动的义务;

(三)会员团体有维护其团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其团体成员意见和要求的义务。

组织和职权

第十 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团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决定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及其各项管理办法;

(二)决定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重大事务;

(三)审议学生社团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计划;

(四)选举、罢免学生社团联合会干部;

(五)其它应由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

第十 学生社团代表由各学生社团成员民主投票选举产生。凡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的学生社团成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及分配比例由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和社团规模确定。

第十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与会人数未超过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不予开会,形成的决议无效。

第十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设筹备委员会,负责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筹备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办公室主任一人,组织部部长一人、宣传部部长一人,督察部部长一人、管理部部长一人。

第十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的条件:

(一)主席、副主席必须承认本章程,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二)主席、副主席应具有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社长、副社长或临时党团组织负责人)工作经历;

(三)主席、副主席应该在学生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具有一定的议事和组织能力,能够在本会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