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会(简称校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广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力。
第三条 校学生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第四条 学生会的主要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代表全体同学的根本利益,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和需求,在维护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学校利益的同时,正确表达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利益。
(三)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开展学生会工作。发挥学生会组织的优势,带领广大同学创造良好的校风、学风,建设良好的教学、学习、生活环境。
(四)积极组织和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致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发展同各兄弟高校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合作,广泛交流,增进友谊,提升学校影响力。
第五条 校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会务公开制度。
第六条 校学生会是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黑龙江省学生联合会和齐齐哈尔市学生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入学后未有特殊声明者,承认本会章程者,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进行监督,并具有提出建议、质询及批评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对于本会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在坚决执行的同时有保留意见和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五)有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决定本会事务,参与组织本会活动的权利;
(六)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校规校纪,遵守本章程;
(二)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执行校学生会的各项决议,努力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各项工作,维护学校学生会的利益。
第三章 学生会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常设机构是学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以系为单位,由各系学生会按代表名额分配比例民主选举产生,大会代表必须为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会会员,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具体产生办法由学校学生会常委会决定。
第十二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学生委员会通过,报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后,可临时召集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系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系学生会主席召集。如果系学生会认为必要,或者四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系学生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在校学代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会委员会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负责在全校范围内领导和协调学生会工作,代表会员参与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参加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会议。
第十五条 校学代会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学生会常委会组成的筹备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校学代会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机构的任何成员。
第十七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职权:
(一)审议上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组织机构;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代表提案进行答复;
(七)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十八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申诉权;
(二)有监督和质询学生会常委会和各部门工作的权利;
(三)有向学生会常委会反映学生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四)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与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宣传学校和学生会的各项决议的义务;
(五)有模范遵守学校校规校纪,遵守学生会的各项制度,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学习,踏实工作,积极参加学生会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二节 学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生会常委会是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校学生代表大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常委会由15—20人组成,由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常委会不得兼任学生会主席、副主席或系学生会主席,学代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同校学生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至下届常委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常委会的任期一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常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由学生会主席召集常委会全体会议、常委扩大会议。常委会的决议需经三分之二常委通过。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校学生会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和通过校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监督本章程的实行;
(四)召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五)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
(六)审议校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条例及规章制度;
(七)对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有监督权,由校学生会委员会四分之一委员提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可罢免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八)有定期反映同学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九)有对学生会主席团工作质询的权利;
(十)有向所在系学生代表汇报工作的义务;
(十一)有服从委员会安排、参与委员会工作,配合委员会开展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会常委会设置下列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一)考核评审委员会
负责学校学生会各部门成员的纪律检查和监督工作,决定对各部门成员的奖励和处分,记录并按期公布学生会的量化考核情况。
(二)会务办公室
1.审议学生会年度工作计划;
2.负责起草学生会的有关文件;
3.保管学生会的各种文件、文书及档案;
4.负责学生会的财务物品管理工作;
5.负责接待外校来访人员,并与兄弟院校保持工作联系。
(三)宣传教育委员会
1.围绕学生的思想状况及学校的校风建设,对广大学生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学生会的宣传工作;
3.总结学生工作经验,研究和制定具有学校学生会特色的工作思路,指导学生干部工作;
4.定期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对学生会干部、班级干部进行思想和业务素质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名额、换届
(一)校学生会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由系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处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二)委员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责任的,须由委员所在的系召开系学生代表会议补选新的委员候选人,并报请校学生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更换新的委员人选;
(三)由校学生会委员会进行中期调整,各系委员由委员所在的系召 开系学生代表会议补选新的委员候选人,并报请校学生会委员会批准。校学生会委员由校学生会推选。
第三节 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是学校学生会的最高领导,对学校学生会负责,全面领导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校学代会代表,并由学代会差额选举产生。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流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明确1名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秘书长由团委委托并接受学生会聘任的专职团干部兼任。
第三十条 执行主席每学期向学生会常委会作述职报告,经信任表决通过,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一条 执行主席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由主席团其他成员经校学 生会委员会选举替补。
第三十二条 主席团的职权:
(一)负责制定校学生会全年工作计划并领导完成校学生会日常工作;
(二)统筹、协调并指导全校各级学生会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批准或否决各级学生会组织的提案或决案;
(四)向学生委员会、学校党委、上级学联汇报工作;
(五)受委员会委托,指导系学生会开展工作;
(六)负责召开,参加学生工作的有关会议;
(七)轮值主席协助执行主席搞好各项工作,可代行执行主席委托职权的权利;
(八)负责聘请校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九)代表学生代表大会对外联系。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的义务:
(一)有出席学校有关会议的义务;
(二)有发布学生会决议的义务;
(三)有接受学生代表监督、质询的义务;
(四)有每学期述职的义务;
(五)主席团有接受学生工作处下达的指示和委派工作并完成任务的义务;主席团探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
(六)指导各系开展工作的义务。
第四节 校学生会工作执行机构
第三十四条 校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和各职能工作部门组成,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学生会下设主席团、学习部、科创部、生活部、权益部、体育部、文艺部。
第三十六条 校学生会各职能工作部门的工作实行部长负责制,各职能工作部门对主席团负责。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五节 校学生会与系学生会
第三十八条 各系学生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各系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具体指导,在校学生会的统筹下开展工作,各系学生会有配合和支持校学生会开展工作,履行校学生会工作部署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校学生会定期召开各系学生会主席联席会议,校级学生会组织听取系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和意见建议,组织和部署全校范围内的大型活动,定期对系学生会组织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各系学生会主席团由各系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系学生会的机构设置原则上要与校学生会保持一致,建立系的职能工作部。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的组织不应重叠与复杂,要优化机构和人员规模。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4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1至2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8人。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30人,主席团不超过2人。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生会工作人员须选用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四十四条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四十五条 为加强共青团组织对学生会工作的指导,校学生会聘请校团委副书记兼任校学生会秘书长,聘请指导教师兼任校学生会副秘书长。各系学生会聘请本系团总支书记兼任学生会秘书长。
第六节 基层组织
第四十六条 基层组织由系学生会和班委会组成。
第四十七条 系学生会组织:
(一)系学生会是本会的系级组织,受所在系党组织的领导,校学生会和系团组织的指导;
(二)系学生代表大会是系学生行使权利的最高机构。系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系学生委员会、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分别为系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委员会、校学生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根据各系的具体情况,由各系学生会制定;
(四)系学生会对班委会发挥直接指导作用。
第四十八条 班委会由班级学生选举产生,对全班学生负责,接受班级团支部和系学生会的共同指导。
第四十九条 班委会职责:
(一)协助辅导员、班主任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社会实践等方面为同学提供服务;
(三)组织班级同学参加学校举办的各项活动并独立开展班级工作。
第七节 要求标准
第五十条 从严治会
(一)坚持从严治会,规范校系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学生的表率。
(二)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三)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四)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做表率。
(五)校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四章 学校学生会会务制度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
(一)组成:学生会主席团、各校级部长。
(二)形式:由学生会主席召集,不定期召开。
(三)内容:
1.审议学生会工作计划;
2.监督学生会各部门的工作,测评先进集体或个人;
3.根据学生会主席的提名,经学生工作处同意,决定执委会、学校各级干部的候选人,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罢免学生会成员, 并接受学生会成员辞职;
4.讨论并通过学生会各项重要决议。
第五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
(一)组成:学生会主席团、各校级部长、各系主席。
(二)形式: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每周一次。
(三)内容:
1.总结学生会各部门上周工作并做下周工作安排;
2.贯彻学生工作处精神并传达其相关要求,学习学校相关文件;
3.安排学生会各项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执委会例会
(一)组成:学生会全体干部。
(二)形式: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不定期召开。
(三)内容:
1.组织学生会干部的各项培训;
2.研究拟定学校大型活动及特殊活动的开展计划;
3.其它应由全体学生会干部执行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值周例会
(一)组成:学生会主席团、系主席、值守人员。
(二)形式:由学生会主席团、系主席召集,每周一次。
(三)内容:
1.总结上周值周工作,并安排下周值周工作;
2.表扬先进、批评错误,按量化考核评出优秀成员;
3.其他与自律值守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会全体例会
(一)组成:学生会全体成员。
(二)形式: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每两月一次。
(三)内容:
1.总结上月学生会的各项工作报告,同时制定下月各部门工作计划;
2.讨论表彰先进集体、个人或处理违纪成员的决议;
3.组织全体学生会成员各项培训;
4.传达、学习学校或学生会有关文件及其他事务。
第五十六条 各系学生会例会
(一)组成:系学生会全体成员及各班班长。
(二)形式:系主席召集,每周召开一次。
(三)内容:
1.传达学生会相关要求,学习其下发的文件;
2.总结前一周工作,同时安排下一周工作计划;
3.组织各班级响应学校号召,开展日常活动;
4.其它应由系学生会开展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 各部委会议
(一)组成:学校部长、系主席或系部长、各班委员。
(二)形式:学生会主席团或学校部长召集,不定期召开。
(三)内容:
1.开展学校学生会的相关活动;
2.学习学生会相关精神;
3.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生委员会讨论通过,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审议表决,获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九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在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原则上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学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学生会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