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条 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培养自身的“五种能力”及“五小能力”;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产,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
(四)模范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
(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
第三条 奖学金评选具体条件
(一)凡在校连续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在校生可以参加奖学金评定。
(二)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能力,奖学金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分数评定。
第四条 凡在评奖、评优考核及评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一)保留入学资格;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退学试读的;
(四)因学习成绩降级后的第一个学期的;
(五)违反法律或校纪,受纪律处分的;
(六)德育学分扣分的(考察考核期内);
(七)有课程不及格的;
(八)无故未参加军训的(含缓训)。
第五条 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遵守评选条件,履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奖学金金额
一等奖学金 1200元/学期
二等奖学金 800元/学期
三等奖学金 500元/学期
第八条 奖学金比例、条件
一等奖学金评定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在籍学生人数的2%,专业人数不足50人的可评定一等奖学金1名,综合素质测评85分以上;二等奖学金评定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在籍人数的5%,专业人数不足50人的可评定二等奖学金1名,综合素质测评80分以上;三等奖学金评定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在籍人数的15%,综合素质测评75分以上。
第九条 评定时间、程序
每年3月、9月各评定一次,各系评定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