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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8-14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规范学生违纪的处理,坚持立德树人、以生为本思想,把经常性教育与严格的纪律教育紧密结合,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章程》、《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在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前提下,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进行处理或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本细则进行处理和处分;对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在依法由司法部门处理后,按照本细则进行处理或处分;对违纪情节轻微的,尚不足按照本细则处分者,通过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等方式进行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影响较小的,可酌情考虑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轻微,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事情经过,且有悔改表现的;

(二)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可以酌情考虑的情形。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酌情考虑从重处分:

(一)处分期内发生违纪行为的;

(二)错误事实确凿,查证清楚,拒不承认错误,推卸责任,故意抵赖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管理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违纪群体中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七)其他可以酌情考虑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分

第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开展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校园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干扰教师教学及管理人员正常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处分;对教师或管理人员辱骂、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以肢体接触、语言或其他行为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在校内组织、从事宗教传播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组织、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组织、策划、煽动及拉拢他人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等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抢夺、侵占、敲诈勒索和冒领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策划者、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寻衅报复或持械打人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私藏管制刀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及超假者均按旷课论处;凡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或学校统一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论处;旷课期间(节假日除外)按每天6学时计算。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达到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无故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一学生因累计旷课受到处分后,再次因旷课原因给予处分时,前一个处分终止,以等级高的处分为准,处分不累加。

第十六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认定为考试违纪。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放在指定位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在考场及周边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班级、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给予记过处分;

(九)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扰乱考试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扰乱考试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非开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私自传、接、借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将事先制作的“成果”充当实习、实训考核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剽窃、抄袭他人的实习、实训、毕业设计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通过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雷同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二)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影响恶劣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在校园内男女生之间交往行为失当,有碍校园文明形象,给予警告处分;

(二)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或制作、复制、出版、出售淫秽、封建迷信、暴力、邪教等内容的书刊、音像或网站等,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期间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赌博场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贩毒、嫖娼、卖淫或介绍嫖娼、卖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酗酒闹事、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贴海报、启事、涂改通知,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校园内规定不准吸烟的位置吸烟,且不听劝诫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非法窃听、窃照或窃录他人隐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封寝后不听劝阻强行外出或者晚归闹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请假无故夜不归寝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未经审批私自在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住校学生未经许可,私自调寝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留宿他人,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异性住宿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携带猫、狗、鼠类、蛇、兔子等宠物进入公寓和在公寓内进行饲养,给予警告处分;

(七)违章使用(存放)电炉子、电热杯、电褥子、热得快、电熨板等电加热器具,违章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章使用明火和私拉乱接电线、网线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视其违纪行为的情节与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经允许,侵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信息资源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盗用、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泄露机密,利用网络制造、散布谣言,侮辱、欺诈他人,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通讯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对计算机系统的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增添、修改、干扰,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未经允许,启用、关闭、变更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教学设备等设施及其各类连接线,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伪造学生证、准考证等证件者;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证书等证明文件者;私刻仿造公章者,伪造教师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违背学术诚信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三次以上受学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两次考试作弊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四章  处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在学校领导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负责,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实施。给予学生的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发现违纪事件后,违纪学生所在系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学生的违纪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调查材料经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学生共同签字确认。被调查学生拒绝签字的,由调查人员在材料上写明情况(需注明日期),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

(二)各系相关负责人员在调查时以及对学生作出处分建议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违纪事实、拟做出处分决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根据谈话内容做好谈话记录,将拟处分(处理)决定送达学生。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的处理,以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应法律文书为依据。

(四)事件调查清楚后,违纪学生本人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写清学生违纪事实。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按照本细则,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形成处分报告,同违纪相关证据、书面调查材料、违纪学生谈话记录表、事件相关人的情况说明及学生检讨等书面文件上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依据学生违纪事实及处分报告,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出具处分决定书。

(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拒不承认错误、拒不在相关文书签字的、拒不进行书面检查的,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学校可根据本细则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作出3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系出具处分告知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处分告知书要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或特殊原因不能签字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书要在校内相应范围公布。

第三十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印发后,在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违纪学生所在系留存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考试违规受到纪律处分的,本次考试成绩无效,其成绩记录中记载为“违纪作弊”。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对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由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时,及时报警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处分期限及解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作出给予学生处分决定之日起,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受处分学生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学生受到处分后,能够深刻反省,认识到自身错误,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处分期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二)违纪学生处分期内3个月向辅导员提交一份思想汇报;

(三)参加学校组织开设的《行为重修课》,成绩合格;

(四)处分期满后,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解除处分登记表;

(五)学生所在系综合审核,学生工作处认定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六)学校下达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处分和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有权申诉。学生申诉依照《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其他接受高等教育形式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