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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时间:2024-08-14 浏览量: 作者: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个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学校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处理。

第四条 申诉人必须是被学校正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五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六条 申诉人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设立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等相关事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做出维持、重新审理、更改或撤销处分(处理)的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的方式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会议参会人数必须到达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二)决定方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办公室主管校领导、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申诉人所在系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主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主管校领导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受理范围及条件

第十条 申诉人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符合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然人;

(二)申诉人在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的。

第十二条 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须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生本人的学生证复印件;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需要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复印件(查验原件);

申诉书(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申诉事由及请求等);

(四)学校对申诉人作出处分(处理)决定书的复印件;

(五)申诉人提供能证明学校对申诉人处分(处理)决定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三)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自动撤回申诉后,在规定期限外又重新提起的;

(五)就同一事由,已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

(六)已经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人申诉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诉受理范围和条件,但申诉材料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诉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认为申诉人提交材料准确无误并报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通知申诉人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填写学生申诉登记表,申诉人的申诉申请申诉登完毕之日视为正式受理,开始计算申诉处理期限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调查审理工作。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必要时可深入申诉学生所在系、相关职能部门实地调查。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调查,学生所在系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 申诉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受理申诉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视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必须有7人以上(含7人)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必须包括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听取申诉人的陈述、申辩。

第十八条 经审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书面申请回避。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回避申请交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延长 15 日。

认定学校的原处分(处理)决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认定学校的原处分(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 违法、违规、违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处理程序不正当的。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终止申诉处理,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诉人:

(一)申诉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填写申诉处理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处理决定书至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诉人如对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请复查,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诉期间,学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过程中,发现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应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同时废止